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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晖:个人信息被侵害,你享有哪七项“数据权益”?

2021-11-16 17:04:53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原标题:数字社会与数据权益

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主任兼首席专家、浙江大学教授、浙大宁波理工启新讲座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网络与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通信学会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春晖教授在10月10日举行的“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高端研讨会暨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启动仪式上发表题为《数字社会与数据权益》的主旨演讲,演讲内容如下:

数字社会的核心是社会,特征是社会的数字化。社会具有五维空间:地理空间(地域)、能力空间(影响)、有序空间(组织)、人文空间(文化)、梯度空间(发展),社会是多维集合体,是人、物、信息集中和交换的地方。数字社会的特征:一是以网络为重要载体,二是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三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社会深度融合。

英文中city (城市)与civilization (文明)的词源都是拉丁语civitas,可见城市与文明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是以文明为核心的,如果数字技术不能赋能于社会文明,这个“数字”就是一个伪数字。

“数字社会”,大多数翻译成digital society,我认为“数字社会”的英文,应翻译成Society powered by digital technology,社会和数字的关系是由数字技术赋能于社会,即“数字技术赋能的社会”,数字技术赋能的社会是一种综合性、整体性、安全性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的社会。

数字技术赋能的社会,其本质一定是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让人民享受美好数字生活的社会。脱离了这个本质,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不但不能给社会带来智慧,还可能会导致数字风险和危机。数字社会文明就是要使上述的“五维空间”更智慧、更便捷、更效率、更安全、更生态。

数字社会最明显的特征是数字平台和种类繁多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当前,大量App存在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尤其是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侵犯了个人的信息权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构建数字规则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十四五”规划特别提到,加强涉及国家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保护,加快推进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立法,强化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两部基础性法律(尤其是后者),已经在“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出台,分别于2021年9月1日和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不是“保护”,而是“处理”,在该法的八章内容中,不包括目录部分,“处理”一词共出现217次,“保护”一词出现了“67”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质功能是一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行为的规范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处于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地位,只有夯实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这个核心,才能确保实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目的。

在大数据和云环境下,个人信息从一开始就处在与自然人主体的分离状态,自然人根本无法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何时、何地、被何人、以何种方式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因此,个人信息权益处在一种消极状态,根本无法积极行使。只有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才能保障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描述的七项权利大多属于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是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在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过程中,自然人所享有的请求权,这里的请求权大部分是包括排除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违法侵害的消极请求权,很少有个人控制、支配个人信息的积极请求权。具体分析如下:

1.知情同意权,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目的必须明确并经用户的知情同意;2.决定权,有权限制、拒绝或撤回他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3.查阅复制权,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4.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5.更正补充权,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6.删除权,在以下五种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1)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2)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3)个人撤回同意;(4)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规则解释权,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认为,营造良好的数字社会生态,绝不仅仅是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构建包含以法律为保障、以道德为支撑、以诚信为基石、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的四大核心价值体系。(王春晖)

编辑:邢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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