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政策助力数字音乐行业发展 “后独家”时代值得关注

2021-09-26 11:39:34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制网见习记者 邢国涵

随着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目前的数字音乐市场正面临变局,数字音乐市场“后独家”时代来临。 

近日,《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和《财经》E法结合数字音乐市场的发展历史和其间存在的关键问题,在北京发布名为“‘新规则’浮现”《数字音乐规则报告(2020-2021)》(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聚焦目前中国数字音乐行业付费率低、音乐人收益水平偏低等现状,探讨数字音乐行业出现的种种 “问题”,呼吁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撑,助力数字音乐健康发展。

音乐人个人维权困难

在数字音乐行业,数字音乐侵权成本低廉成为业内早有的共识,“维权难”也成为了难以消解的原创音乐人之困。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张丰艳在第十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上发布的《2020中国音乐人报告》显示,仅19%音乐人的收入在1000元以上。有52%的音乐人没有音乐收入,24%的音乐人的音乐收入占总收入的5%以内,7%的音乐人音乐收入占总收入的6%-20%,仅7%的音乐人音乐收入占比达到100%。

报告指出,总体收入偏低导致音乐人这一群体对维权可能产生的任何成本都高度敏感。

网络条件下,著作权维权诉讼的成本相对高、效率低。许多原创音乐在网络时代生命周期短,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往往来不及维权诉讼。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张丰艳在第十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上发布的《2020中国音乐人报告》显示,有9%的音乐人在作品被侵权后时会选择放弃维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放弃维权的原因中,有22%的音乐人因侵权行为并未对其带来实际损失而放弃维权,这也从侧面体现出了音乐人版权意识的薄弱。不可思议的是,的确仍存在不少音乐人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侵权能够带来流量”的错误认知。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认为,由于围绕音乐创作和商品化的服务(包括法律服务)机构太少或没有相关资质水平,没有充分市场化,而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却可能存在不积极主动、不尽职尽责的情况,导致音乐人的维权困难。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李小莹表示,作为创作者或表演者,都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但是当出现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时,多数人又不知道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权。这也造成了有的音乐人或者选择在某些自媒体平台表达不满,或者选择无可奈何的“默认”。此外,对创作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是比较专业的事情,通常需要专业机构或部门的参与,为音乐维权所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都比较高,因此有些音乐人“懒”于处理。

报告指出,在实际案例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法院所获取的证据大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其证明力较弱,且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大部分数据都较容易被修改与删除,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取证难度并削弱了证据效力,从而影响到法院对侵权主体责任的划分。

“未来,如何增强音乐作品侵权的技术认定,简化侵权案件的办理流程与提升办理效率,是数字音乐行业发展所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李小莹强调。

不过,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表示,数字音乐侵权涉及证据规则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现在电子证据已经被采纳,数字音乐不论是首发在唱片还是在网络上,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权利归属人,法律就应予以保护。

集体管理模式亟待改善

报告指出,尽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障会员著作权人权益,促进著作权繁荣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音著协、音集协成立至今,也曾饱受诟病。数字音乐市场集体管理模式存在一些问题仍需完善,多位专家表示,管理体系僵化是中国音乐集体管理模式的最大弊病。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张丰艳总结,对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使用者,主要包括许可费用高、管理效率低、授权方式单一;对权利人来讲,入会许可和会员制度不合理,包括退出机制、分配不公平、信息不透明等。

对此,多位专家学者也给出了相应意见。

熊文聪指出:“在国内,音著协只管词曲,音集协管录音和卡拉OK,二者不是竞争关系,只是上下游关系,各管一块。甚至包括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家都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竞争。”

熊文聪认为,下一步可能需要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引入相应的竞争机制。

报告中,中南财经大学教授乔新生也建议,在组织模式上应降低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门槛,允许设立竞争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而通过竞争降低服务费用,并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同时,鼓励更多著作权人自发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垄断,真正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护航行业发展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新业态和主体不断在中国音乐市场中出现。报告指出,数字音乐市场长期存在的版权成本高昂、不赚钱的状态,本质上既与行业内部分平台经营策略的失误相关,也是部分政策法规的滞后导致的。

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其在著作权权利规定、著作权人认定、权利保护及侵权赔偿标准等方面都有重要调整。业内也期待该法能够改变国内数字音乐付费意愿较低、产业生态不完善的现状。

事实上,政策层面的铺路,一直在有条不紊进行。

2015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开始针对数字音乐进行维权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版权管理,如“最严版权令”颁布等。从效果看,随着管理政策出台和监管力度加大,网民付费习惯较之以往有很大好转,盗版现象显著改善,网络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此外,各类付费模式、商业模式、服务模式逐步形成,这将营造更为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和运营生态,促使数字音乐产业良性发展。

2015年12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推进优秀国产原创音乐作品出版、激发音乐创作生产活力、培育大型音乐集团公司、加快音乐与科技融合发展、推进音乐行业标准化建设、搭建大型专业音乐平台、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音乐走出去、实施音乐人才培养计划及推进国家音乐产业基地建设等主要任务,发展音乐产业被提升至国家战略。

2020年5月,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提交了《关于促进我国数字音乐发展,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竞争的建议》。他提出,要促进中国数字音乐健康持续发展,应当立足实际国情、参考先进经验,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朝着更加高效、透明的方向发展,形成有益竞争的良好环境。

马一德分析称,中国网络音乐用户基数庞大,产业增长空间巨大,如能有效提升付费用户比率,不仅能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稳步发展,更能强化人们对于版权价值的认可,从而促进中国其他版权产业的协同发展。从近几年网络音乐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只有进行严格的版权保护,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预期,才能更好鼓励作品创作,进而吸引更多用户付费使用。“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付费商业模式、鼓励消费者购买音乐服务、进行音乐版权付费宣传等措施,提高网络音乐付费率,维持行业可持续发展,反哺音乐创作,已经迫在眉睫。”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

本案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目的是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

这意味着独家版权的时代或许落下了帷幕。

编辑:李晓慧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