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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可玩笑,侵权非儿戏

2021-08-19 10:39:4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原标题:视频可玩笑,侵权非儿戏

发了一则视频,摊上一起官司。这不是段子,是真实的案子!

8月16日,湖南长沙,张女士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上发布了一条向泸州老窖道歉的声明。据张女士介绍,她去年拍了一段宠物猫闻自己脚的视频,配乐是国窖1573的广告音乐。她因此被泸州老窖起诉侵权,法院认为该视频有损毁侮辱泸州老窖的表意,最终张女士被判道歉并赔偿泸州老窖人民币7万元。(据漩涡视频微博)

张女士的经历让人叹惋,这也再次提醒我们,纵使“无心”之过是真的,但法律底线不能触碰也是真的!对于侵权行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短视频传播日益普遍,许多用户对相关的法律知之甚少,导致侵权与被侵权的隐患确实存在。尤其个别用户一味追求吸引流量、博取关注度而忽视、甚至无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网络上的音频、视频、图片等内容随意取用。即使有些用户发布视频的初衷不一定是盈利,但在互联网时代,在流量变现诱惑下,内容一经发布,不排除其他用户效仿、转发,更不能排除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的可能性,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短视频营销热潮中,侵权争议屡见不鲜,本就令很多用户及消费者“雾里看花”难以分辨。在侵权乱象下,不是“谁弱谁有理”,更不是“谁强谁有理”,因为法律只会、也只能站在公正的这一端。

视频可以玩笑,但法律不是儿戏。

事实上,作为侵权的高危区,制作短视频除了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还有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现象。对于个别故意侵权行为,民法典也有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短视频不可能是法律的“短板”。作为创作者,短视频用户要对自身发布的内容负责,确保发布内容不会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从源头“避坑”;对于使用短视频进行营销的用户,更应该以各类侵权事件为鉴,把好内容发布第一关,合规合法运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短视频平台除了保证平台提供的音乐等产品无违法违规问题,对于使用平台外配乐等行为应及时提醒。

目前,涉案公司针对张女士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一定让步;张女士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行为,诚心道歉赔偿,最终为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买单。事件看似已经告一段落,但该事件带给我们的反思不能就此停止——网友们的讨论有多热,给我们的启示就应该有多深刻。

编辑: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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