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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应全面推广

2021-05-13 09:16:11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朱巍

全民电商时代,电子商务给全社会带来消费和产业红利,同时也让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更易被发现、被察觉,亟待监管部门突破传统监管思维和理念,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需求,进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时候,常因违法商家销毁证据、拒不配合、跨地域经营、证据链条断层等问题,使案件办陷入困境,面对权限、时限、取证、口供等方面束手无策。互联网特有的放大效应,使违法行为易发生,但同样更易被发现。电子商务相比传统商业模式,具有更强的可视性,所有交易行为均留痕可追溯,这为违法行为的查处带来了更多机会和方案。

最近,绍兴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产品商标侵权案,被浙江省局评为2020网络监督执法十大经典案例。这起案例源自一违法者在线上线下同时售假的活动,在违法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与平台紧密合作,充分利用线上交易可追溯的特性,固定相关证据,以近乎“零口供”的形式进行定罪处罚。网络平台全程参与到对售假侵权者的监管和治理工作,有以下几大亮点值得推广。

首先,是“数字孪生”时代的监管新模式。互联网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全流程的参与到销售、物流、结算、质保等方面。通过平台与执法部门的全力配合,售假行为全流程得以还原,线上销售可直接转化为行政处罚依据。从这个过程看,相比线下违法行为,线上更易被追溯和查处,“数字孪生”的形态不仅在制造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质量监督、品牌保护、执法监管、信用品控等方面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平台深度介入监管,让自律与他律变得水乳交融,有机结合。绍兴监管部门这起执法案例,是在《电子商务法》背景下,阿里平台积极履行平台主体责任,依靠各类创新技术,突破线下网格地域执法限制,与监管部门相互协同完成的。这个案例的意义不仅在于成功有效的执法结果,更在于平台通过全力配合执法部门,向潜在违法者宣布,平台不会保护侵害知识产权经营者,将会与执法部门共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防火墙。这起案例,凸显监管与平台社会共治的意义,将互联网打造成为维权高地,让违法者无所遁形。

最后,数字化、智能化与执法监管有机结合。以往监管仅能查处已实证的售假行为或待售假货,若无库存或账册,则无法追溯交易,定性案件、裁量处罚,可能发生“售假愈多、库存愈少,处罚越轻”的悖论。这起案例中,互联网成为打击售假者的利器,监管突破了传统线下以实物为标的的办案理念,追溯严惩了所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依托阿里平台的技术能力,线上售假行为得以还原,在售假者无法自证合法进货来源的情形下,认定线上售假行为,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其应当承担拒绝举证或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平台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定性、量罚,让网络平台成为售假等违法分子不敢来的地方。这些经验形成的数字治理体系,都将对未来的“互联网+监管”模式起到重要指导意义。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将互联网平台执法配合进行了明文规定。但从实践看,从法律规定到具体落实,还有相当长路要走,这也是绍兴执法这个案例具有指导性意义所在。

第一,平台发挥数字技术优势,实现了技术对技术的适用,这些证据应该被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法律执法的直接证据使用。即便违法者不配合执法工作,通过平台数字技术与执法者的合作,也应依法对违法者追责。这种数字化协同的制度,应该配合相关法律进行落地推广。

第二,平台与监管部门应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跨平台、跨线上线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用评级、认定、查询、公示、主体限制等制度应尽快建立。

第三,互联网治理是个立体综合的过程,需要社会共治才能完成。绍兴这起案例,从执法部门到平台实现了通力合作,未来治理体系中还应增加第三方评估、全体网民、消费者保护组织、技术部门等其他主体。这种以平台数字技术协助为基础的,多方共治理念,一旦形成长效制度,假货也就无处藏身,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才能做到真正的天下无假货。

第四,监管部门与平台数据配合形成的证据链,如果已经符合证据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就可以“零口供”办案,除非售假者能够自己举证自证清白。如果不能明确在平台配合下产生证据链作为办案证据基础的合法性,那么,在网络电商时代就会产生大量因无法取证,导致的售假“漏网之鱼”。监管部门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平台配合举证责任,以适应网络技术实践,最终达到网络共治。


编辑: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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