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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网络版权治理进入新阶段

2021-03-02 10:38:42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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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国网络版权治理在多领域坚实前行,尤其是随着著作权法的修订完成,相关行业与司法的新实践及域外有关立法的进展,一系列新型网络版权问题取得突破,为“十四五”版权产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 田小军


2020年,疫情一度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按下“暂停键”。然事不避难者进,我国网络版权治理于“十三五”规划收官之际,在多领域坚实前行,为“十四五”版权产业发展按下了“快进键”。2020年11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历时10年后终完成,这是我国首次主要适应国内产业发展需求,直面互联网发展对我国著作权制度挑战的主动修法,意义重大。而争议多年的新型网络版权问题,也因新著作权法公布,相关行业与司法的新实践及域外有关立法的进展而获得突破。

颁布新法加强版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至今30年间,我国版权产业经弱变强,版权制度从无到有。因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外环境变化,我国著作权法分别于2001年、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于2011年7月启动第三次修改工作。

“版权法是技术之子”,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游戏与赛事直播“类电作品”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定性,与聚合盗链、云盘与短视频侵权及平台版权治理等问题,开始不断出现。这些问题争论多年,但因涉及著作权法最重要的“作品”定义、“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围,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与侵权赔偿计算等,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直到新著作权法在各界期盼中公布,对网络版权新问题作出了全面回应。新法突破性地对作品类型进行了“开放性”规定,明确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均能纳入法律保护的作品类型中,并引入了更具包容性的“视听作品”概念。游戏作品、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短视频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及未来必然会出现的各类“新型作品”,只要符合视听等作品特征,均能得到新法的保护。

在权利内容方面,新著作权法明确“网络直播”属于广播权规制的行为,并再次明确“广播组织权”为“禁止权”,其行使“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权利”,有利于保护文化产业发展,平衡产业各相关方的利益。另外,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与新的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协调,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升至500万元,并规定了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新增了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全面加大了版权保护与侵权惩罚力度。

赛事直播争议终达共识

赛事直播保护问题自2013年前后出现,其核心争议点在于“赛事直播节目”能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或者类电影作品”。在标志性的“新浪诉凤凰案”中,二审法院推翻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涉案赛事直播节目不具备我国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与“固定性”,无法构成作品。理由如《公用信号制作手册》限制了“创意”的发挥;直播节目是对体育赛事的忠实记录;“直播节目”在播放中并未被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

对于“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具有“创造性”,见仁见智。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王自强主张,不妨争议双方都放下争论,扛上摄像机,到一个开放的比赛现场做一次现场直播。如果彼此双方直播的赛事影像画面都是相同的,也就证明了持忠实记录、被动选择、缺乏主导性观点的人是正确的。而实践中,同一场赛事在不同的制作公司把控下,我们必然会看到不同的赛事画面。例如,同样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直播,央视与美国NBC的内容各具风格。另外,直播往往是“边录边播”,但存在一定的延迟,这是画面录制、剪辑和传输的时间,画面在播出的同时已被固定。

此问题争议巨大,为此,2019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其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专门强调,“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在新法修改讨论进入关键之时,2020年9月,北京高院再审“新浪诉凤凰案”“央视诉暴风案”,明确赛事节目的数字化复制和传播,满足类电影作品“可复制性”与“介质固定”要求。赛事直播节目版权保护争议历时7年,终在各界逐渐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得以解决。

此外,2020年1月,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案件出现,将人工智能新闻写作、图片生成、视频与音乐创作及虚拟歌手等纳入法律保护。另外,“临时禁令”与“先行判决”的创新适用,加大对版权人的权利救济,也得到了各界的认可。如2020年全国首例“云游戏”诉中禁令由广州互联网发出,杭州中院也在对“蓝月传奇诉烈焰武尊案”先行判决后作出后续判决。

强化平台版权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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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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