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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驴头卖马肉”,刑责虽免行政处罚跑不了

2026-05-06 15:46:15 来源:法治网 -标准+

“本以为认了罪、退了赃,检察院不起诉就完结了,没想到还是要接受行政处罚,果然不能心存侥幸,犯了法就得付出代价!”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王某某和赵某某进行回访,两人发出这样的感慨。

2024年9月,王某某和赵某某取得营业执照,在指定经营场所进行“驴肉火烧”“驴杂汤”等驴肉相关菜品经营活动。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他们动起了歪脑筋:从外省购入驴肉的同时,采购了大量价格相对低廉的马肉、马杂等原料,将它们冒充驴肉,制作成驴肉火烧、驴杂汤等餐品。这些“挂驴头卖马肉”的产品不仅在线下门店销售,还通过外卖平台送到了消费者手中。2025年5月底,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经营场所时,经原材料抽样检测发现,该“驴肉火烧”店存在餐饮经营活动掺杂掺假行为,且无法说明生产商相关信息和资质,二人销售额共计7万余元,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二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鉴于二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涉案马肉原料本身经检测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受损的实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奉化区检察院于2025年9月对二人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当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违法行为就被一笔勾销。“这种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接受惩戒。”奉化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随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虽然未对二人追究刑事责任,但他们以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规定,需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在与市场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后,奉化区检察院认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应为该小吃店这一经营主体,而非个人,遂于2025年11月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小吃店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今年1月,奉化区检察院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复称,已对该小吃店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马肉、马杂,并处罚款5200元。4月,奉化区检察院检察官回访王某某时得知,该小吃店经过整改后依然对外经营,二人也已吸取教训,对采购的驴肉、驴杂等原料均做好了详细的来源信息记录和安全检测,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这起由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办理的“挂驴头卖马肉”案件,为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承办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是经营的底线,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试图通过欺诈手段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林杰荣 秦李娜)


编辑: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