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鱼新鲜着呢,早上刚捕捞上岸的!”菜市场里,摊主的吆喝声此起彼伏。禁渔期内,这些“新鲜海货”为何频频出现?
去年伏季休渔期间,李某伙同林某、陈某等人驾驶无证渔船,多次趁夜色在某市外海采用延绳钓方式捕捞鮸鱼等水产品,由陈某收购后销往市场,累计交易额达11.6万余元。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尚未脱手的渔获物,这条地下捕捞链才浮出水面。案件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后,鉴于5人均系初犯、捕捞时间较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共同预缴了9.8万余元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不予刑事起诉。刑事程序虽已终结,但行政责任岂能一免了之?案件随后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经全面研判后认为:5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但赔偿金已经交了,行政处罚还该不该罚?为了明晰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慈溪市检察院与职能部门开展联席会商后给出了明确答案——两笔账,不能混。公益损害赔偿金是“修复账”,用于补偿生态损失;行政处罚是“惩戒账”,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但当事人主动预缴赔偿金、积极承担修复责任,反映了社会危害性的降低和悔过态度,行政机关可依法将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情节。
随后,慈溪市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5人非法捕捞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行为过错程度和事后修复表现双重评价,鉴于行为人主动承担修复责任、预缴赔偿金,建议在法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过罚相当。职能部门全面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李某、林某、陈某各处5000元罚款,对潘某、雍某各处1000元罚款。而此前预缴的近10万元赔偿金,则有了更清晰的去向——今年3月,这笔资金采购的数十万尾鱼苗已在涉案海域顺利完成增殖放流,受损的海洋资源得到了实实在在的补偿修复。
个案虽已办结,但如何让“一案之判”成为“一类之规”?慈溪市检察院与职能部门随即启动“检察+行政”联动机制,以联席会议形式敲定两项关键规则:其一,明确主动预缴赔偿金、积极修复生态的,依法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其二,围绕行为过错与修复表现建立统一评价标尺,让裁量权不再因人而异。一次会商,一套标准,让类案处理从一案一议走向有章可循,从源头扎紧“类案不同罚”的口子,也让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从个案闭环走向制度闭环。(张馨予)
编辑: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