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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依法保护服务商标,护航教培行业健康发展

2026-04-22 16:15:14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年来,我国商标品牌经济蓬勃发展,市场主体对服务商标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刑法修正案(十一)顺应发展需要,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范畴,涵盖早教、酒店住宿、家电维修、时装走秀、游乐场所等多个行业领域。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通过冒用他人服务商标、照搬经营模式获取非法利益,直接损害权利人的商誉与品牌价值。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早教领域的假冒服务商标案。3月31日,该案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观摩,“零距离”监督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注册了某某相关服务商标,并授权其在深圳的全资子公司运营该品牌。2023年10月底至2025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其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在其店内使用相关注册商标,并对外以此名义销售课程服务,违法所得共计30万余元。2025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谅解。

案发时,涉案机构仍在经营,部分在册的培训课程尚未完成。如果简单对王某某采取羁押措施,将直接导致课程中断,可能引发退费纠纷,损害消费者权益。为此,鄞州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业绩表、会员协议等易灭失证据,同时主动搭建协商平台,促成权利人与被告人沟通。在谈判陷入僵局时,检察机关创新提出“附条件谅解”方案:权利人允许王某某继续使用商标完成已售课程,王某某如约支付赔偿款,双方最终达成刑事谅解。“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在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找到最优解。”承办检察官说。

“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成本,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所得”是指除购进价款之外的收入。但早教服务不同于实体商品销售,不存在进货成本,那么人工、房租等支出能否扣减?

“我们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承办检察官说,“最终一致认为,扣除购进价款的规定,立法本意是避免将合法正品销售价值纳入刑事处罚范围。而早教属于纯服务行业,涉案收入全部是服务费,不涉及任何商品销售。如果允许扣除人工、房租等成本,等于变相鼓励通过虚列支出减轻罪责,不符合立法精神。”

同时,鉴于王某某为小微企业经营者,案发后已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妥善处置消费者权益问题,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取保候审期间,王某某不仅足额完成了拖欠的课时服务,还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注册了新的服务商标,转型开展成人教育业务。2026年 4 月 21 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元。

案件办结后,鄞州区检察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召开教培行业服务商标保护专题座谈会,通报案件情况,剖析行业乱象。并牵头多部门会签《关于加强服务商标保护协作协议》,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常态化协作机制,从源头预防假冒服务商标违法犯罪的发生。(陈梓宁 张文婕)


编辑:周洁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