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从2025年度综合执法工作中选取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记录着执法一线的真实场景,既有对违法行为的坚决查处,也有对群众关切的及时回应;既有法理情的平衡考量,也有严格规范执法的生动实践。它们共同讲述着综合执法的故事,传递着法治建设的坚实力量。
案例一 严禁违法野外用火 失火烧山严惩不贷
案情简述:2025年3月23日,王某某在马渚镇渚山路下叶山上祭祖时焚烧纸钱导致周边杂草树丛被点燃从而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0.5亩,经过及时报警,火情得到有效控制,未造成重大损失。上述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鉴于过火有林地面积在10亩以下,属于违法情节一般,余姚市马渚镇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00元。
案例二 探测站里种菜设棚 种啥干啥都不行
案情简述:2025年6月16日,余姚市大隐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毛某某在大隐镇句章路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经查,毛某某在该处气象探测站点内开荒种地,并使用遮阳网遮挡气象探测仪器。上述行为已构成“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毛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鉴于遮阳网超高部分小于限定高度的1/3,违法情节较轻,且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具有从轻情形。大隐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
案例三 消防水是“救命水” 万万不能乱私用
案情简述:2025年6月13日,余姚市牟山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乔某在牟山镇牟湖新路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经查,乔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余姚市牟山镇牟湖新路路边擅自开启一个消防栓取水用于洗车。上述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违法行为。

乔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按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具有从轻情节。余姚市牟山镇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25元。
案例四 私养画眉非爱是害 保护动物人人有责
案情简述:2025年4月26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中发现,杨某某等10人在户外遛鸟。经查,自2023年5月起,杨某某等10人在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各自余姚的居住场所内饲养1至3只画眉鸟不等。画眉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杨某某等10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不大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观认错态度较好,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杨某某按照饲养画眉的一倍价值处以罚款5000元,对其余9人也按照同样的裁量尺度予以处罚。
案例五 无证夜间施工违法 依法依规守护宁静
案情简述:2025年8月24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姚市兰江街道黄山西路南侧、中山河西侧地块内,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经查,2025年8月24日23时许,当事人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连续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实施混凝土浇筑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经检测公司现场检测,在施工区域的外围测得噪声值为67分贝,超过标准12分贝。上述行为已构成“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4次以上,且违法行为造成大量信访投诉,违法情节严重。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4300元。
案例六 守护小区环境 物业有责管好装修垃圾
案情简述:2025年6月22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反映宁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姚市凤山街道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存在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行为。经查,宁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某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建筑垃圾,堆放建筑垃圾约667.35吨。上述行为已构成“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宁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六个月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具有从重情节。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七 重拳防治工地扬尘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案情简述:2025年8月19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梨洲街道某拆迁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经查,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该工地内开展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现场尘土飞扬。上述行为已构成“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具有从轻情节。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两万元。
案例八 矿产资源非私物 打击盗采绝不手软
案情简述:2025年11月16日,余姚市陆埠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接到社会举报,反映陆埠镇一处未开发利用的铜矿地块存在机械开采的痕迹,现场未发现开采机械及运输车辆。经查,2025年10月9日至10月22日期间,余姚市某某挖机租赁服务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挖并外运出售,共计51车、765吨,并以人民币每吨30元出售,非法获利共计22950元。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

余姚市某某挖机租赁服务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采矿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违法情节较轻,且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具有从轻情节。余姚市陆埠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2950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九 竣工不代表规范 消防验收不可少
案情简述:2025年7月25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有关部门线索移送,反映余姚市某足浴店在四明*路*号实施了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经查,余姚市某足浴店作为四明*路*号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竣工后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0月下旬将该特殊建设工程投入使用。上述行为已构成“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的违法行为。

余姚市某足浴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经责令改正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具有从重情节。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其处以罚款65000元。
案例十 依法落实管理责任 同心共创卫生城市
案情简述:2025年6月9日,余姚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兰江街道樟树下路和世南西路交叉口的垃圾收集点存在未保持清洁卫生、4个厨余垃圾桶桶身不洁的情况。经查,余姚市某公司作为该处垃圾收集点管理责任人,未及时清理垃圾收集点、维护收集容器的清洁卫生,经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影响环境卫生。上述行为已构成“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收集点清洁卫生”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余姚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00元。(王鹏程)
编辑: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