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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法烟花爆竹亮剑 浙江余姚开展集中销毁消除安全隐患

2025-12-10 14:41:56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顺利完成本年度罚没烟花爆竹集中销毁工作,实现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全闭环处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是城市精细化治理中的重点与难点。从发现线索到集中销毁,整个执法流程严谨周密,往往需持续数月,全方位检验着各部门的协同处置与安全管控能力。目前查处的案件主要涉及无证销售和销售非法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警惕的是,这些烟花爆竹往往来源不明、储存不当,部分产品已临近保质期,更有甚者被违规存放于居民区附近,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打赢这场“攻坚战”,余姚市各执法部门多措并举、多方联动,一方面加强横向协同,建立起公安、应急、综合执法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打通信息壁垒;另一方面盘活基层网格巡查力量,通过加强基层网格人员配备及侦查发现能力,让非法售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处遁形。截至11月,该市综合执法系统共办结烟花爆竹类违法案件12起,累计罚款21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近7万元,没收违法物品烟花爆竹2800余箱。

下一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创新治理方式,凝聚社会共识,在尊重传统民俗的同时,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的和谐安宁。

法条速递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张立博)


编辑: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