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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履带车违规上路 守护姚城道路安全

2025-10-29 15:17:29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一起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并造成道路损坏的案件,涉事施工单位已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今年9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梨洲街道锦山府四期附近使用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导致局部人行道损坏。经立案调查确认,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关于禁止履带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属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修复受损路面,最大限度减轻了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是重要的公共资源,其完好与安全直接关系到市民的日常出行。履带车等重型工程车辆因结构特殊,未经许可上路极易对道路造成严重损害。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各施工单位:如确因施工需要通行履带车,务必提前办理行政许可,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下一步,余姚市综合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对擅自损坏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切实维护城市道路安全,全力营造更加安全、有序的市民出行环境。(陆金杰)

【法条速递】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编辑: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