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严厉打击餐厨垃圾非法收运行为,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成功查处多起餐厨垃圾违规收运案件,有效遏制了此类乱象,切实保障了市民饮食安全和城市环境卫生秩序。
行动期间,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排摸、夜间蹲守和智慧监控平台联动等手段,发现个别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将餐饮企业(包括公司、学校等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擅自转运至无资质处理场所,甚至混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此类行为不仅扰乱垃圾分类秩序,更为“地沟油”“泔水猪”等食品安全问题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案例一:7月7日凌晨,根据某酒店员工举报,执法人员对罗某涉嫌非法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核实,罗某曾于4月29日就因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被责令改正。通过调阅酒店监控,执法人员发现罗某于6月28日至7月7日期间再次实施相同违法活动,累计收运餐厨垃圾约1200升。该行为违反《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罗某作出罚款455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其深刻认识违规处置餐厨垃圾的危害性,增强守法意识。

案例二:8月5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辆小型厢式货车正在违规收运餐厨垃圾,车上装有餐厨垃圾收集桶4个,容量共计400升。经现场询问,收运人管某为余姚某养殖场负责人,所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于某公司食堂。进一步调查显示,今年2月初起,管某便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与处置活动,虽于2月26日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但其仍继续违规收运,累计收运餐厨垃圾约65200升。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管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9月10日,执法人员在朗霞街道某中学巡查时,发现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正在违规收运餐厨垃圾,装载量约320升,所收垃圾均来源于该校食堂。经查,当事人俞某曾于5月27日因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被责令限期改正,但其仍继续违规操作。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依法办理中。

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速递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除按照规定可以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运输的外,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龚雪滢)
编辑: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