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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公布2025上半年物业领域四大典型案例

2025-08-14 14:40:22 来源:法治网 -标准+

物业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品质,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关键小事”,但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却因忽视群众利益而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2025年上半年,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紧扣“建设领域综合执法一件事”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物业领域专项检查行动,成功查处四例物业领域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涵盖装修垃圾清运、生活垃圾分类、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等多种违法情形。通过公布案件细节与处理结果,旨在以案释法、以儆效尤,推动物业企业改变“只收费、不作为”的经营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垃圾未随产随清案

简要案情

2025年2月,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余姚市凤山街道某住宅小区的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处置装修垃圾,导致地下室装修垃圾大量堆存堵塞公共通道,该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6月,该小区地下室装修垃圾再次未随产随清引发群众举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住建局、属地街道责令该物业公司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小区业主的装修垃圾一般委托物业公司代为清理,装修垃圾清运费由物业公司(物业指定的第三方)收取。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保障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本案当事人只收费、不作为,放任地下室装修垃圾大量堆放,不仅堵塞了公共通道,更对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建设领域综合执法一件事”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处置,督促物业公司按照规定及时清运装修垃圾,并联合市住建局加强后续监管,对其他物业公司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将装修垃圾交由未经依法核准的运输车辆清运案

简要案情

2025年6月,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作为余姚市梨洲街道某住宅小区的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将装修垃圾交由未经依法核准的运输车辆清运,该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2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严格落实一案三查制度,对第三方违规清运装修垃圾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并处罚款217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源头管控,登记进出车辆信息,严禁未经核准车辆装运装修垃圾进出小区。本案当事人虽然将装修垃圾清运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但未尽到监管责任,放任第三方联系的未经核准车辆进入小区违法装运装修垃圾。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及时对该物业公司及第三方进行处罚,并督促物业守好小区大门,防范第三方偷拉偷倒行为。

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

简要案情

2025年5月,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作为余姚市兰江街道某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垃圾分类投放点内的生活垃圾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该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重要环节,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当事人作为管理责任人,放任业主随意投放生活垃圾,对环卫垃圾清运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街面秩序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置,督促物业公司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提高了物业公司的垃圾分类意识,有效进行源头分类管控。

某城市综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案

简要案情

2025年4月,某城市综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余姚市阳明街道某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公示“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该行为违反《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物业公司服务相关信息及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等内容直接关系到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本案当事人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只注重收取物业费,但未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执法进社区”专项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督促物业公司按照规定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保障了业主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的知情权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张钢杰)


编辑: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