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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浙江余姚两小区物业被处罚

2025-08-08 14:15:47 来源:法治网 -标准+

近期,为进一步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依法整治物业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开展物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查处两起小区物业未履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案件。

6月下旬,凤山街道某小区物业因放任小区地下室装修垃圾堆积,严重堵塞地下通道,引发群众举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执法队、属地环卫所立即赶往现场,责令物业公司下单清运,并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另一起案件中,梨洲街道某小区物业因未尽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放任第三方联系的未经核准车辆进入小区装运装修垃圾,同样接到群众举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涉事物业公司处以22500元罚款,同时对违规清运建筑垃圾的公司作出三项处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1750元。目前,两小区装修垃圾点位均已完成整改。

据悉,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居民的日常生活品质,今年以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乡镇街道执法队深入开展物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目前已累计查处物业领域违法案件10起,并联合住建部门对上述小区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下一步,余姚市综合执法系统将继续开展“执法进社区”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保持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注重对物业及业主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居民知法守法意识,激发各方参与共建社区“幸福家园”的积极性,推动形成“人人参与、共创共建”的基层治理良好局面。

【法条速递】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投放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封闭式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二)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张钢杰)

编辑:周洁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