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打着“长租公寓托管”幌子的新型骗局在济南、上海、杭州等多地频发。不法分子以高出市场价1-2倍的租金为诱饵,诱骗业主签订长期托管合同,骗取数万元装修费和3-5个月免租期后卷款跑路,留下空置房屋和蒙受双重损失的业主与租客。此类案件常被误作经济纠纷处理,但其本质实为合同诈骗,亟须司法精准定性,强化源头治理。
新型骗局:披着合法外衣的“庞氏陷阱”
以济南张某某、付某某案为例:二人注册多家酒店管理公司,以高租金吸引业主签订“房屋委托合同”,收取1万-6万元装修费及免租期。实际仅用廉价家具敷衍了事,远未达合同标准。免租期内,将房屋低价短租给农民工、学生套取租金;免租期结束则拒不支付业主租金并失联。资金多用于个人挥霍或填补债务窟窿。其“高进低出”(高价承租、低价转租)、“长收短付”(向租客收年付,对业主月付)的模式,本质是借新租客租金支付前期业主租金的“庞氏骗局”,崩盘是必然结局。
罪责厘清: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件
客观欺诈:虚构履约能力,隐瞒关键真相
首先,虚构具有支付能力的事实。通过谎称配备名牌装修、承诺长期运营、伪造交易流水等手段,制造正常经营假象。其次,隐瞒不具备偿还能力的真相。例如,隐匿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下无实际资产、资金大量用于个人消费(如购房购车)或填补债务等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重大风险。最后,行为人无真实履约行动。由于装修成本远低于收取费用,实质为未建立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仅靠“拆东墙补西墙”手段维持经营,最终资金链断裂跑路。
主观恶意: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一方面,公司无自有资金,完全依赖骗取的新资金借以周转,合同签约时便无履约能力。另一方面,资金异常流向,如收取的装修费、租金未用于合同履行核心事项,而是转移挥霍或用于个人目的。并且事后逃避责任,如拒接电话、拒绝赔偿,甚至挑衅受害人起诉,利用“经济纠纷”借口逃避刑事追究。而民事欺诈中,当事人仍有履约意愿,希望通过合同获利。但本案中诈骗分子自始无履约诚意,诱骗业主签订的合同纯粹是骗取财物的工具。张某某、付某某案即是奉行“利润私有化、风险社会化”的典型,实质与骗钱挥霍无异。
数额认定:精准计算以罚当其罪
首先,已实际履约部分应予扣除。租客支付租金的核心目的是获得居住权。若租客已实际租住部分期限,该时段对应的租金金额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例如,租客支付1年租金2.4万元,实际居住3个月,则扣除6000元。此扣除针对的是实现了部分合同目的的金额。
其次,案发前归还金额应予扣除。参照集资诈骗司法解释精神,案发前行为人主动退还被害人的资金,表明其实际经济损失减少,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这体现了损失填平原则和司法公正。
堵漏维权:强化监管与司法精准打击
第一,从源头治理,提高准入门槛。要求长租企业缴纳经营保证金,严格审核其资金实力与运营资质以扎紧制度篱笆。第二,严控资金安全,限制企业一次性收取租客租金的月数(建议不超过3个月),禁止“租金贷”模式,强制建立租金和押金专用监管账户(由政府或银行监管),防止挪用。第三,规范合同文本,通过推行标准化合同。强制企业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人),明确各方权责与风险。第四,利用司法进行精准识别,穿透“纠纷”表象。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众型长租案件时,首先应重点核查商业模式异常性,是否存在明显违背商业逻辑的“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同时,审查涉案资金真实流向,包括收取的资金是用于合同履行(装修、支付业主租金)还是被转移、挥霍、填坑。第五,强化行刑有效衔接。公安机关对资金异动明显、涉众广泛的案件应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统一行刑机关之间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和数额计算规则,可通过发布典型指导性案例指导司法实践。第六,完善受害人救济路径。在民事层面,厘清合同关系是关键。若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为《房屋租赁合同》,业主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租客向企业索赔。若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为《房屋委托合同》,则租客与原业主直接成立租赁关系,租客有权住到期满,业主仅能向托管企业追责。在刑事层面,应当积极收集证据(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资金异常线索等),推动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追缴赃款退赔。
长租公寓乱象,本质是披着“创新”外衣而侵蚀民生领域的合同诈骗。司法机关必须精准亮剑,穿透“经济纠纷”迷雾,以合同诈骗罪严惩蓄意“空手套白狼”者。同时,根治之道在于源头扎牢篱笆,通过严格准入审核、强制资金监管、强化行刑联动形成治理闭环。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守住百姓“钱袋子”,杜绝“暴雷”伤民,维护租赁市场健康根基,让为解决住房难而生的长租公寓,真正成为城市人才“安居梦”的助力而非陷阱。只有高悬法治利剑,重拳整治乱象,方能涤荡市场积弊,重铸行业清朗。(吕帅康)
编辑: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