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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多”使用指南,教你如何消费维权

2024-03-15 14:49:22 来源:法治网 -标准+

法治网讯(范海钢 高金业)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遇到纠纷时,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应该“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退一赔多”?请查收这份消费维权升级指南,做一个有“武器”的消费者。

“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

“退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物。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退一赔十”适用于食品领域,即生产者生产或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可主张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如果经营者主动承诺“退一赔十”,该承诺构成双方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论是否涉及食品,若认定商家违反了承诺内容构成违约,即可按承诺“退一赔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生活消费需要”,是“退一赔多”的前提

以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消费者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需要范围内购买商品,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主张“退一赔多”的惩罚性赔偿。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同样需要以“生活消费需要”为前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购买的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能“退一赔十”吗?

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且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缺乏中文标签、说明书,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情形,消费者可主张退款退货。

但进口食品有无中文标签并不直接影响食品安全,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审查食品是否事实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若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不能支持其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购买到假大牌包,能“退一赔三”吗?

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如果商家在销售时承诺其为正品,却出售假货,则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但是,如果商家并未承诺出售的为正品,只是使用了大牌的LOGO、图片、款式等,且商品价格远低于正品的正常售价,该价格差足以让普通消费者根据常识判断商品不是正品,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足以证明商家为消费欺诈,不能主张“退一赔三”。

商家以虚假价格销售,能“退一赔三”吗?

在商品或者服务促销活动中,商家容易以“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等字眼进行促销,吸引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如发现宣传价格属于虚假或者欺骗的,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法条链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编辑: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