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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军:证据合法性辩护的意义与效果
发布时间:2022-12-28 18:31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军在论坛上表示,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正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刑辩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庭审实质化发展持续向好,司法人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对此,刑辩律师要充满信心,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魏军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就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相关问题分享观点。

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排除是程序辩护非常重要的内容,通过指出相关证据的瑕疵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和效果。

第一,被告人有机会得到从轻处罚。对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如果能够在刑期上予以减让,对于当事人而言维护了合法权益,对于办案人员而言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第二,辩护律师能取得办案人员的认可。在实践中,律师的努力与专业表现能够得到办案人员内心的认可。

第三,辩护律师能够获得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认可。如果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当事人亲眼看见并亲身经历,比如委托人旁听庭审,他们能够看到律师所作出的努力。

第四,从宏观角度讲,能够提高专门机关的办案能力,推动刑事司法的进步。

非法证据  

总体而言,司法文明程度在不断提升,非法证据从总量和比例上来讲非常少。

对于非法取证情况,律师应当将目光多停留在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上。证据除了合法性之外,还有真实性、关联性。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律师需要特别注意转化的问题,“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可以说,该规定表达的是非法证据转化为合法证据。

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辩护的重点放在口供的真实性上,当事人因为受到威胁和利诱,所作出的供述可能不具有真实性。如果结合其他证据,根据情理分析,能够对口供真实性作出较为充分的论证,那么该口供被排除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王茹雪)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