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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宇: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27 17:14 星期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宇在论坛上以一起猥亵儿童案为例,就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分享了观点和体会。

在办理这起猥亵儿童案中,项宇计划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但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有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首先,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的范围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此处的性侵害案件包括强奸、猥亵、强迫卖淫等刑事案件,在刑事司法领域应当适用这一规定。其次,适用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分别对应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在对应的司法活动中均应遵循这一规定。最后,明确规定的对象是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对象明确。因此,公安机关应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侦查询问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律师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必要时需对其中的内容进行逐字逐句的审查,考究每一用语和表达方式,判断笔录中的内容与真实的陈述是否一致。(易文杰)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