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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武:浅谈违法重新起诉问题及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2-12-23 17:31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兆武结合一起挪用公款罪申诉案,就违法重新起诉问题分享了认识和体会。

针对违法重新起诉问题,张兆武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审查内容和相应处理方式,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配套保障机制。二是对于重新起诉行为应当加强规制,建议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对重新起诉的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重新起诉条件的“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规定,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张兆武认为,若要解决违法重新起诉问题,需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上达到平衡,进一步完善撤回起诉制度。(王颖)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