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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志:两级法院都存在回避情形的处理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2-12-23 17:29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志在论坛上就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管辖和回避问题分享了观点和体会。通常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仅就一审的管辖或回避问题提出异议,而现实中出现两级法院都应当回避的情形时要如何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邢志以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分析上述问题。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本案中,辩护人向Y市中级法院提出将本案移送上级法院处理的申请,后Y市中级法院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将本案报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管辖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可以管辖”的规定,直接受理案件为本院的一审刑事案件。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本案中,Y市、H市和省人民检察院均有对案件管辖问题提出法律监督并督促法院及时纠正的义务。

辩护人一定要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对案件中出现的违法线索要善于挖掘、深入挖掘,对查证属实的线索要给予合法披露,把案件交给合法的审判机关进行审理。该案虽然最终没有移送其他省区审理,但接受移送的法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控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非常慎重而严格,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办理。(崔珊珊)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