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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春程:程序性辩护诉诸程序、重在证据
发布时间:2022-12-22 17:50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靖霖刑辩学院副院长梁春程在论坛上就程序性辩护分享五点感想。

第一,程序性辩护有其独立价值,其来源于正当法律程序,有助于实现正当法律程序。人们对法律程序经历了从程序工具价值到程序独立价值的认识变化,程序性辩护就是程序中心主义价值观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体现,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第二,程序性辩护既需要结合实体问题开展辩护,也需要关注程序事实的司法证明问题。首先,程序性辩护对于保障证据取得和使用的合法性作用显著。其次,程序性辩护有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再次,开展程序性辩护时对于程序事实要有司法证明的意识,即提出程序性诉求或者异议时要提供线索、证据,并按照相应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规则进行司法证明。

第三,对程序瑕疵和程序错误进行实质性判断,既可以从程序正义、宪法基本权利、司法制度的保障角度判断是否需要对不合法的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制裁,还可以从不合法程序所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附随证据的真实性、自愿性保障的角度去判断其究竟是程序瑕疵还是程序错误。

第四,程序性辩护需要关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理论。

最后,程序性辩护要讲究策略、分寸和限度。首先,通过程序性辩护能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次,对于程序瑕疵问题要引导司法人员对案件程序性问题的关注;最后,程序性辩护要像实体性辩护一样,要讲理论、讲证据、讲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对于这方面的路径如何完善和实现,还有一定的讨论空间。(赵正武)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