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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原芳:从实体案例浅谈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强制措施变更
发布时间:2022-12-19 17:43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原芳在论坛上分享了相关学习体会。

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变更强制措施的目的和结果看,两者都是为了使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但存在根本性不同。

从性质和办案机关来看,变更强制措施属于诉讼职能的体现,由各个阶段具体办案机关所享有;羁押必要性审查属于诉讼监督职能的体现,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所专有。

从适用对象来看,变更强制措施对所有强制措施都适用,即使是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如果适用不当,也应当予以变更。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于羁押的事后审查,只有逮捕后才能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从法律效果来看,如果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就会被变更。但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办案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并不当然导致强制措施被变更。

“从我本人办理的案件来说,变更强制措施比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多一些,成功几率更高一些,希望能给刑事律师辩护带来一些不同的思路和共鸣。”张原芳说。(易文杰)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