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法治网专题>>尚权十六周年>>尚权资讯>>
陈志学: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之辩
发布时间:2022-12-19 17:41 星期一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学结合团队办理的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分享了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实务要点。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办理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

申请期间。逮捕后至判决生效前。

审查流程。初审、审查、建议。

重点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

作为辩护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仅要运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还要善于运用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积极主动地与检察机关进行良性互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有效辩护的实现。(王雪茹)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