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法治网专题>>尚权十六周年>>尚权资讯>>
堵建军:异常笔录的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2-12-13 17:43 星期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堵建军以高某某抢劫案为例,分享对异常笔录的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进行有效辩护的经验和体会。

该案被告人高某某共涉及两起抢劫致人死亡案,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是第二起抢劫案。堵建军担任该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辩护人,取得了一定的辩护效果,分享了以下几点办案体会:

得益于办案人员的如实记录。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提审高某某的过程中,如实记录了高某某的全部供述和辩解。

有赖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作为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为其解释法律的同时,一定要详细告知其诉讼权利,让其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高度重视被告人的辩解。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辩护人的有效辩护观点往往来源于被告人的辩解。在非法证据的排除过程中,辩护人一定要高度重视被告人的辩解,从其辩解出发,寻找相应线索和材料。  

所提申请有依据。辩护人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一定要有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律依据即所提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依据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背景下,律师应当积极与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等进行良性互动。(宋雨航)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