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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朝军:毒品犯罪案件瑕疵证据排除之辩
发布时间:2022-12-13 17:41 星期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浙江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曹朝军在论坛上发言时表示,瑕疵证据影响的是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继而影响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对其否定性评价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形成一种递进关系。曹朝军以曾经办理的杨某走私、运输毒品案,林某贩卖毒品案,李某贩卖毒品案和丁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为例,分享对瑕疵证据的质证思路和体会。

曹朝军认为,在实务中对毒品的提取、扣押、送检等环节易发生动态变化,容易导致证据瑕疵的情况出现,当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会影响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虽然瑕疵证据没有非法证据受重视的程度高,但若能及时发现并有效质证,亦能达到排除的目标,或者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从而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结合上述案例,他分享了四点体会:

第一,“说的多”。毒品犯罪案件的程序辩护要多说,特别是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鉴定环节是否严格遵照操作规程要“盯防”,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进行全流程、全方位“敲打”,为“量刑减让”作铺垫。

第二,“可采少”。针对瑕疵证据,司法机关可采率较低。

第三,“严遵守”。证据收集程序应当被严格遵照执行,慎用补正和合理解释。

第四,“提前辩”。证据审查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审查一路,排除一路”,针对瑕疵证据可提前与办案人员沟通,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维护程序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宋雨航)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