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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琦:程序性辩护中被告人的质证权
发布时间:2022-12-08 17:06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副教授刘仁琦围绕“程序性辩护中被告人的质证权”进行主题分享。

辩护权大致分为实体性辩护权和程序性辩护权,而证据辩护权应归入这两类辩护权。实体性辩护权可以分为定罪、量刑、财产三大部分。程序性辩护权包括管辖、回避,以及权利性辩护,如阅卷权、知情权、质证权等。

质证的分类

质证权包括对人、对物的质证权,对人的质证权包含对质权和交叉询问的权利。关于质证,将其以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第一,从质证方式或者场域来看,分为在线质证与现场质证。

第二,从质证的时间节点来看,分为庭审质证和庭后质证,开庭后,如果公诉机关或法院又拿到一些证据,这些证据仍然要进行质证。

第三,单个质证和共同质证。

第四,对人质证和对物质证,比如对于言词证据的质证和对实物证据的质证。

第五,三性质证与两力质证。

质证权的实现障碍及解决方案

以在线质证和现场质证这一分类为切入点,首先,对于在线质证中的对人而言,对质和交叉询问很难实现。对物而言,在线诉讼不能接触原件。

与在线诉讼相较,现场诉讼更繁琐一些。

分案无法质证。分案的目的不是不让质证,要明确分案审理应当不违背诉讼客体原理,破解以妨碍辩护权为核心的庭审策略。

打包出示证据。综合举证可能会导致辩护人不能有效质证。鉴于此,其一,在庭前会议时建议合议庭就重要证据单个调查,其他证据可以打包出示;其二,庭前辅导时提示被告人;其三,积极辩护,即以该证据与事实的实质关系为切入点进行辩护;其四,常情辩护,换位思考。

偷换时间不可质证。法庭调查之前有一个讯问环节,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就犯罪事实讯问。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讯问问题针对证据,而不是事实。

总而言之,律师应当清醒认识到讯问与举证、质证之间的区别,就事实问题、证据问题之间的区别做好准备,明晰相关规定及其背后的法理,适时打断讯问。(杨岚)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