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法治网专题>>尚权十六周年>>尚权资讯>>
娄秋琴:程序性辩护理论问题的“三要”和“三不要”
发布时间:2022-12-07 17:08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2月3日,第二届刑事辩护专业化论坛在线上举办,主题是“程序性辩护的实践展开与立法完善”。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国内十余家刑事专业律所共同参与。论坛通过尚权刑辩学院云课堂对外进行视频直播,在线实时收看达2.1万余人次。

与会30余名嘉宾围绕论坛主题,针对“程序性辩护的理论探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之辩”“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之辩”“管辖与回避之辩”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在论坛上以“三要”和“三不要”为题阐述了对程序性辩护基础理论问题的理解。

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和范畴

律师在开展程序性辩护中,“不要”局限于狭义的程序性辩护,“要”全面进行程序性辩护。

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申请取保候审或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都属于程序性辩护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只有在审判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或者以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原判才属于程序性辩护。这类辩护属于比较典型的程序性辩护,并不具有普遍性,它只是程序性辩护的一种,属于狭义的程序性辩护。如果把程序性辩护局限于狭义的程序性辩护,不利于广大律师全面开展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的价值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不要”认为程序性辩护没有用,“要”唤醒对程序性辩护价值的认知。

程序性辩护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秩序都有非常大的价值。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程序性辩护对程序公正的价值不言而喻,对实体公正也有促进价值。实体性辩护有利于修复社会秩序,而程序性辩护有利于维护国家机关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权力分工和运行等方面的秩序。

程序性辩护的限度

程序性辩护的限度旨在探讨“怎么进行程序性辩护”的问题,即律师在开展程序性辩护中“不要”过度,“要”掌握分寸和限度。

程序性辩护虽然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但仍属于辩护的范畴。所谓辩护,就是论辩和保护。刑事辩护必须起到保护的作用,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时要掌握分寸和限度,应遵循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要为整体的辩护策略而服务、要与实体性辩护相结合、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有办法四个原则。辩护律师只有在实践中认真研究和不断探索,才能促进程序性辩护的意见得到采纳,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