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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琦:辩护律师自媒体言论的自由与边界
发布时间:2022-11-30 22:52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主办,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交流观点、碰撞思想、提升认识,运用法治智慧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的形式进行,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刘仁琦在论坛上发言时表示,近几年,我国自媒体的发展速度非常快,辩护律师在自媒体上的言论表达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2021年,全国律协出台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各地又相继出台相关规则,以规范律师利用自媒体炒作案件或者庭外发声的现象。可以说,全国律协出台的规则是对于如何正确对待案件、正确对案件发表意见的规范。

辩护律师自媒体言论的类型

第一种是策略式表达,它是辩护策略的外延,是对事实的描述。

第二种是回应或者回怼式的表达。回应式表达是回应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期盼,回怼式表达则用于这种情况:公众对司法的运行不太知情,对于律师代理案件不太理解,于是在网上发表一些犀利言论。

第三种是营销式表达。比如宣传成功案例,或者接手了知名案件,正在做相关辩护准备,这是为了扩大市场而使用的营销策略之一。

第四种是炒作式表达。这种类型的表达,一方面想利用自媒体的宣传速度让舆论迅速升温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带有营销性质。

辩护律师滥用自媒体的危害后果

首先,损害委托人的相关利益。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在自媒体中披露的案件信息会包括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于是,被告人的相关隐私信息被泄露出来,这违反了律师忠诚或者守密的义务。

其次,损害被害人的利益。

再次,损害司法权威。辩护律师发声时会经过一定考量,不会完全披露信息,曝露在公众面前的信息只是冰山一角,而公众基于此作出的判断往往是浅显的、感情色彩突出的,公众也许就会发出一些质疑的声音。

最后,损害了律师群体的整体利益。近年来很多辩护律师在自媒体上发声,个别言论会让公众对律师的整体素质产生怀疑,尤其是对刑事辩护律师产生偏见。

辩护律师自媒体言论的自律

首先,强化职业理性。履行忠诚义务是律师职业伦理中最基础的伦理义务要求,辩护律师在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得从事规则或者伦理禁止的行为。言论始于自由,但是也要终于边界,它的边界到底在哪?这一边界应该忠于职业义务、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忠于国家相关法律。

其次,防止职业过激行为。相较普通公众而言,辩护律师是职业性和理性的,所以执业过程中应该防止自己有职业过激行为。

其三,谨慎披露信息。根据全国律协相关规则,律师可以披露信息,但是披露应当有边界。律师行使庭外的言论自由权,表达庭外辩论策略,但同时也应该谨慎披露案件的相关信息。

其四,杜绝案件炒作。当炒作可能会对司法权威,或者对律师整体利益造成损害时,或者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这个案件就应该禁止炒作。

其五,禁止辩护代言。辩护律师具有独立地位,应该禁止辩护律师完全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辩护的过程中应谨言慎行。(杨岚)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