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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身健: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原则及其适用
发布时间:2022-11-29 18:00 星期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主办,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交流观点、碰撞思想、提升认识,运用法治智慧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的形式进行,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许身健在论坛上的发言时表示,所谓职业伦理,“伦”是关系,“理”是规范。职业伦理就是调整职业关系的行为规范和职业信仰。律师职业伦理属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之一,而刑辩律师职业伦理是职业伦理的一个焦点。

律师与委托人谁说了算?

既然职业伦理调整的是职业关系,那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应当将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置于重要位置。刑辩律师的代理权限来自于委托人的委托。

在代理关系中,刑辩律师和委托人到底谁说了算?许身健用一个职业伦理非常著名的案例——卡辛斯基邮包炸弹案,来说明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原则。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发,辩护当中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人性是复杂的,不仅是简单的事实与法律。公正社会的根本价值就是尊重每个成员的人格尊严,而人的自治权对其人格尊严至关重要。

委托人中心原则和患者为中心之比较

好律师和好医生有很多相似之处,最重要之处在于将服务对象置于中心位置:好医生以病人为中心,好律师以委托人为中心。特鲁多医生箴言和辩护律师的工作很贴切,“有时,去治愈”,辩护律师有时能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判决,这里面有律师的功劳,但主要是基于事实与法律,绝非律师一人之力。“常常,去帮助”,律师经常要为被告人争取最轻的判决,去辅助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总是,去安慰”,律师代理的中心职责就是以委托人为中心,关注被告人,这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意义。

“委托人-律师关系”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中的核心内容。律师作为委托人法律上的代理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是其最基本的职责。“委托人-律师关系”是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中所要调整的最重要关系之一。律师的最基本的职责都是针对委托人的,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律师执业法的核心问题。

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被授权代表委托人行事,但是需要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同时,考虑到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律师在战略和策略上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

委托人中心原则

委托人中心原则是律师职业伦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律师为委托人服务的过程中,要从始至终坚持以委托人的利益和诉求为目标。

委托人中心原则要求律师做到:1.承认委托人的诉求是属于委托人的,并且来源于委托人所处的环境;2.理解委托人诉求中所包含的动机;3.倾听,和委托人一起确立解决问题思路;4.充分理解委托人,承认委托人是律师和委托人关系最终的决定者。

如何做到以委托人为中心?首先,要成为一个好的聆听者,并设身处地地从委托人的立场出发思考委托人的要求。其次,在不太确定委托人的要求时,和委托人逐步明确。

委托人为中心理念决定着委托关系的关键所在。律师工作围绕着委托人及其目标的实现,以委托人为中心意味着委托人享有自治权,即由其决定代理目标,而律师要向委托人提供实现上述目标的方法及建议。实际上,要真正做到以委托人为中心,律师要做到与委托人有效沟通,沟通时要直率、真诚,了解其感受及需求,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后,向其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委托人为中心的理念在中国的立法中也有体现。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进行调整,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意味着,律师工作重点开始走向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把律师界定为委托人代表,也等于基本承认了两者有权缔结同盟。

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意味着律师应当关注委托人的需求。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包括委托人参与、委托人赋能、问题的整体性解决、刑辩律师自我意识等因素。 

以委托人为中心的代理原则要求律师高度关注委托人的观点、情感及价值观。为了能给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有必要全面了解委托人的背景,关注他处境的非法律因素,为他争取最好的结果。(赵正武)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