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法治网专题>>尚权十六周年>>尚权资讯>>
吴洪淇:证据制度变革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2-11-24 17:17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主办,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交流观点、碰撞思想、提升认识,运用法治智慧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的形式进行,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吴洪淇在论坛上发言时表示,刑事证据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相对完善的阶段。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没能得到解决。他主要从两个大问题、四个小问题提出探讨。

第一个问题,专门性证据扩张。近年来的一个重要背景是犯罪类型结构出现重大变化,以过去的自然犯为主的犯罪现在慢慢往法定犯发展,所谓的法定犯,比如环境资源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由刑法人为规定的犯罪,犯罪圈在整体上出现了扩张。这种扩张出现之后,传统的四大证据类型无法满足新的需要。

第一方面的扩张是,近年来发生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涉及到一些超出传统鉴定意见领域之外的专门性知识。专门性证据类型的扩展对于刑事辩护有很大的影响,意味着控方的证据体系、证据类型更多元化。刑事辩护律师不能单纯地对鉴定意见的资质提出质疑,还需要对专家出具报告的形成过程进行更实质性的辩护。辩方可以充分利用相关条款,必要时可以引入专家报告。

第二方面的扩张是,事故调查报告取得证据资格,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也会带来比较大的影响,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二个大问题是关于证据移送。

一个大的突破是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对移送证据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个重要问题是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4条增加了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规定。第5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现在只规定了可以查阅录音录像,没有提及复制。(易文杰)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