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主办,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交流观点、碰撞思想、提升认识,运用法治智慧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的形式进行,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在论坛上围绕主题“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与刑事辩护”,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与感受分享观点和见解。
新的证据种类的扩张态势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该解释第100条、第101条是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虽然将这两类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归类在“鉴定意见”的章节里,这两种证据独立于鉴定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实际在使用但是可能在所谓法定证据种类上不是很好归类的证据,比如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各种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价格咨询报告等。显而易见,证据种类已呈现出扩张的态势。
证据种类扩张的态势对刑事辩护主要有两方面影响。其一,随着法定证据种类的扩张,控方构建证据体系将会更为容易。其二,辩方的辩护难度相应加大。任何一种事物均是利弊皆有,对控辩双方都是有利有弊。辩方也可以充分利用证据种类的扩张,积极举证。
新的证据规则不断推出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我国证据规则随着立法的发展,不断有新的规则推出。这些规则对传统的证据规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比如,涉众型犯罪的抽样证明问题。一些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涉及这个问题。此外,涉众型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犯的主观明知的辩护,就要求辩护律师要熟悉相应的证据规则,比如推定规则、推论规则的运用等。
再如,刑事证明标准出现了多元化发展趋势,在认定案件事实上排除合理怀疑不再是唯一标准。最典型的如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按照该规定,对涉黑案件的财产处置采用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同时,这一条还涉及被告人的举证责任,被告人要对涉案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辩护难度加大。
此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强调的经验法则的运用、情理推断等新的证据规则和理念的不断推出,对一线办案律师在证据素养和证据知识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只有加强学习,才能跟得上证据规则的不断更新和发展。
监察调查证据规范的不断完善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监察法实施条例大量沿用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很多规定,这些规定使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证据规范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
监察机关调查证据规范的完善对辩护同样会产生影响:一方面,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取证越规范,辩护空间会越小。另一方面,规范出台后,也给辩护人提供了一定的辩护空间。如果辩护中能够抓住职务犯罪案件中相关问题,相信辩护的效果更好。
刑事证据制度的不断发展,标志着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给刑事辩护既提出了挑战,也开拓了新的空间。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就要加强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执业技能。只要我们秉持初心、砥砺前行,相信刑事辩护的未来,一定是光明的。(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