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主办,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交流观点、碰撞思想、提升认识,运用法治智慧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的形式进行,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在论坛上发言时表示,近两年来,由于刑事案件中对相关财产进行查扣冻的情况时有发生,问题也随之而来。财产辩护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了律师的高度重视,被称为一种新的辩护形态。从司法实践来看,涉案财产处置不仅在程序、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在实体性处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对涉案财产的实体辩护,就成了律师财产辩护的重点。从财产实体辩护的实际情况看,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涉案财产进行实体性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的有关规定。比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此外,还有刑法对财产刑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看,对涉案财产进行实体性处理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当然,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也可以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罚。从辩护实践来看,对违禁品的理解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什么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什么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需要在法律上作进一步明确。
办案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犯罪工具的范围,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某种物品是否属于应没收的犯罪工具,在犯罪活动中使用过的财物是否一律认定为犯罪工具予以处理。
对犯罪工具的没收属于刑事特别没收,是一项非常严厉的制裁措施,其目的是剥夺再犯的条件。对犯罪工具的认定,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限制。对于犯罪工具的认定,除了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以及犯罪中使用这两个条件以外,还应当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实践中,犯罪的情形比较复杂,通过犯罪行为获得财物的情形更加复杂。所以,在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时存在一些问题。犯罪所得,从其本质意义上来看,是通过犯罪活动所直接产生的收获。建议对犯罪所得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准确地认定。
此外,司法机关在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没收时,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保护,对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重视。(王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