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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关于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11 15:20 星期五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2年11月6日,第十六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主题为“新时代刑事辩护:挑战与展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主办,4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交流观点、碰撞思想、提升认识,运用法治智慧掀起了一场“头脑风暴”。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的形式进行,在线实时收看达4.5万余人次。

浙江工业大学律师学院执行院长、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全国管委会主任李永红在论坛上进行主题发言时表示,伦理的核心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及道德义务的履行。刑辩律师的人际关系包括与被追诉人委托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关系、与刑事司法人员的关系、与同行及公众的关系等几个方面。他围绕刑辩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谈了几点看法。

关于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养成途径

无论私德、公德,道德义务的履行都诉诸个人的自觉和自律。道德机制诉诸逻辑的力量,而法律机制则诉诸力量的逻辑。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道德问题在本质上属于个人的精神生活范畴,但职业伦理却明显不同。

就职业伦理机制来看,职业伦理是从个人自律的道德义务向国家他律的法律义务的过渡形态,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法律通过设置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和服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了合法的职业规则,既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律所聘用、律协考核和行政许可解决职业准入问题,又要通过律所和律协及时正确处理涉及律师服务的投诉、纪律约束和日常考核解决质量控制问题。

就律师法的归类而言,律师职业伦理涉及到律师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归类。律师法既不是民商法(私法),也不是单纯的行政法(公法),从内容来看,律师法是兼具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社会法。社会法的机制主要包括提升社会主体的自律、自治能力,建立社会成员与社会团体的协同治理机制,再以政府的行政监管为最后的保障手段。

因此,律师职业伦理建设,既不是单纯的私问题也不是单纯的公问题,而应当是以律师和律所的自律、自治建设为前提,以律协的行业约束为基础,以司法行政的监管为后盾。

关于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律师与客户签订的刑事法律服务协议不是一个刑事法律文件,在法律上是一个标准的民事合同。律师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法援指定担任辩护人,所从事的活动却是刑事诉讼法(公法)范畴内的活动。据此,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涉及两类职业义务:

私法上的契约义务。刑辩律师对当事人负有诚实履约义务,该义务有两个内容: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二是开展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不能实施对当事人不利的诉讼行为(正在实施特定犯罪的情形除外)。

公法上的法定义务。刑辩律师在律师法上负有依法执业义务,在刑诉法上负有消极的真实义务。以真实义务为例,积极证实或证伪案件事实,是负有客观公正义务的检察官的职责;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举证证实无罪罪轻的事实情节是诉讼权利而不是强行义务。

关于刑辩律师职业伦理的疑难问题

2017年,全国律协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规定动作进行了规范指引,这个规范符合刑诉法立法本意和律师制度原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关于契约义务履行的疑难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尊重当事人意愿”与“辩护对当事人有利”二者之间的关系。回答这个问题有两个前提:一是必须明确刑辩律师的独立辩护是针对第三方而不是针对当事人,契约义务的基础是代理人尊重委托人意愿,辩护律师也不能例外。二是辩护职能与指控职能平等对抗。辩护律师的立场和职能由律师法和刑诉法规范,辩护律师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辩护。

在这两个前提下有两个疑难问题需要回答,第一个问题是辩护人能否违背当事人意愿作对其有利的辩护?能。只要不解除委托关系,对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仍然可以作无罪辩护。第二个问题是辩护人能否尊重当事人意愿作对其不利的辩护?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不难回答但是在实务中却没有那么简单。

关于法定义务履行的疑难问题。有效辩护、无效辩护是一个程序法说法,律师只要完成规定动作就是程序法上的有效辩护,而当事人所想要的却是无罪罪轻的实体结果。

在辩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缺乏认知,律师要在签约和履约的过程中,充分沟通、及时解释,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误解。无论基于民事契约的诚实信用还是为了律师行业发展的行稳致远,有些事情律师不能做。(易文杰

责任编辑:胡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