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行,主题为“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有效辩护”单元,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阚吉峰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辩护路径。
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适用率逐渐提高。阚吉峰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应当由最初的“量”的要求,转变为“质”的提高。只有切实保障好被追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才能守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究竟是量刑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律师只有朝着揭露案件真相的方向努力,才符合职业伦理道德要求。
阚吉峰指出,对于在个案辩护中,律师究竟选择做哪一种辩护,要根据案情而定。按照律师职业伦理要求,确定辩护方向时,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尊重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即案件真实,按照刑事诉讼原理,刑事诉讼领域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一组相对应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过程也是将证据材料过滤,整合认定为法律真实的过程,即在案件事实认定及其真实性的评价上以法律事实为基准。所以,辩护律师不能因为被追诉人对案件事实认可,就认同被追诉人的意见。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掌握的案件事实大部分属于其本人知悉的客观事实。只有辩护律师在详细阅卷充分了解整个案件事实经过后,才能研究制定出被追诉人的辩护方案和策略。”阚吉峰说,“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团队应建立量刑建议分析评判机制,定期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及采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尤其是对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件重点剖析,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