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举行,主题为“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在“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和实践”单元,中国政法大学赵天红教授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合规不起诉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
赵天红指出,企业合规对于保护企业良性发展,预防企业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合规包括犯罪前的合规和犯罪后的合规,其中犯罪后的合规,被列入刑事合规的范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赵天红认为,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涉企犯罪案件合规的处理结果,在采用第三方监督机制进行评估考察后的结果不必然实现不起诉的法律后果。从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四起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看,不起诉并非刑事合规的当然法律后果。由此看来,我国的刑事合规并非在处理案件中合规当然导致不起诉结果。
“刑事合规从理论的引入、到试点的展开,需要各位同仁的努力探索和尝试并加以完善。就目前的状况来讲,我认为刑事合规正处于起步阶段,还将面临很多问题,我认为通过立法对这个制度从实体到程序上加以确认,是未来刑事合规发展的路径。”赵天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