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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如何申请监督?最高检发布新规

2021-08-25 19:52:16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胡建霞

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就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申请监督权利进行了解答。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现场。 闫昭 摄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张相军表示,修订后的《规则》在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完善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明确审查受理期限,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

张相军介绍,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了未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申请检察监督、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越级申请监督、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等影响申请监督权利有效行使的情况。对此,他指出,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受理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对照衡量其监督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规则》第二十二条对监督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不断拓宽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已经建立了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以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人可以采取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便利方式提出监督申请。”张相军介绍。

记者注意到,《规则》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原则上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此外,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编辑:胡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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