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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评:推动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法制化

2024-03-12 14:58:4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于文轩

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报告中,应勇检察长特别介绍了一年以来人民检察院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措施,其中包括起诉污染环境犯罪、加大破坏资源保护犯罪惩治力度、办理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长江保护和黄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与有关部门协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等,尤其是,包括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在保护环境公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将多年以来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不断探索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及时地法制化,对于以司法手段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尤为必要。去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为一类项目,至此正式启动了专门立法进程。在立法过程中,无论是制定为“检察公益诉讼法”还是“公益诉讼法”,有关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内容都应注意环境公益保护的职责定位、程序规则、协同衔接等方面的问题。

在职责定位方面,由于公益保护的首要责任者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保护领域是协作关系。因此,应强调行政权依法行使、司法权适时介入,“穿透”原则要适度适用,可以以“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相结合的模式就行政机关的履职标准作出一般性规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事实上具有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身份。为此,专门立法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的诉前、诉中、诉后阶段的角色定位:诉前和诉中阶段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加诉讼程序,诉后阶段的主要身份是法律监督机关。

在程序规则方面,除了一般程序之外,专门立法中涉及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可着重考虑如下几个方面:诉前阶段,如督促程序、检察建议、调查等,尤应注意与行政机关职责的衔接;诉中阶段,可在总结和提炼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内容的基础上,结合环境公益诉讼本身的特点,完善法律规则;诉后阶段,可明确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开展监督活动;对于合并审理、二审上诉等规则,亦应作出规定。

在协同衔接方面,应借专门立法之机理顺环境公益诉讼中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些问题,如各诉讼主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协调、各类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与整合、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其他类型环境诉讼之间的关系等,从而构建一个有效回应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内在需要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

(作者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王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