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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伤情加重,能否另行主张赔偿?

2025-10-28 16:35:0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鲍静

“以为只是小磕碰,没想到伤得这么重,还好法院帮我讨回了公道。”拿到2万余元赔偿款后,李某悬了许久的心终于放下。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当事人“私了”协议因重大误解可撤销,判令保险公司对伤者加重的伤情进行赔付,为这起“私了”引发的后续画上句号。

2023年8月4日,曹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行两轮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现场认定,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案发现场,李某感觉身体并无大碍,双方达成“私了”协议,曹某一次性支付李某1800元赔偿款,李某同意不再追究曹某其他责任。

然而次日,李某突感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左侧第7、8肋骨骨折、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需立即住院治疗。后续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远超此前约定的1800元。李某多次与曹某协商未果,遂将曹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指出,李某与曹某达成的“私了”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基于事故发生时的初步判断,李某对自身伤情的认知存在明显偏差,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且实际损失与协议赔偿金额差距显著,李某主张撤销协议并按实际损失赔偿于法有据。

同时,法院查明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侵权行为与李某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涉案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结合李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法院核定其合理经济损失为24631.68元(已扣除曹某先行支付的1800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上述款项,李某在收款后返还曹某已支付的18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私了’虽便捷,但并非一了百了。”自愿签订的“私了”协议通常受法律保护,但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法官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涉及人员受伤,应优先确认伤情,必要时及时就医检查,避免因初步判断失误导致权益受损。“私了”时需固定事故及损失证据,在协议中明确损失范围、赔偿金额等关键条款,从源头减少后续争议。

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