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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恶搞须厘清法律边界

2026-08-06 17:31:28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白楚玄

只需上传一张照片,便能一键生成换脸视频、“魔改”动漫形象……随着深度合成技术的飞速迭代,AI“换脸”工具门槛持续降低,各类恶搞应用遍地开花。但技术普及的背后,从朋友间的“玩笑”到未经同意丑化他人肖像,甚至制作AI换脸恶搞内容牟利的乱象频发,AI换脸恶搞的法律红线成为数字时代备受关注的议题。

传统保护框架遇挑战

在传统场景下,换脸恶搞多表现为手工修图、当面调侃或文字戏谑,侵权行为直观清晰,权责界定明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为传统恶搞侵权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AI深度合成技术打破了这一传统法律保护框架。“林黛玉倒拔垂杨柳”“华强卖瓜”等AI生成内容在短视频平台密集出圈。这类被网友统称为“AI恶搞”的内容,指的是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以戏谑、解构或猎奇为目的,对真实人物、经典作品或公共事件进行颠覆性再创的内容生产行为。

与传统恶搞不同,AI生成的恶搞内容并非简单的原图修改,而是算法深度学习后的数字化产物,其逼真度、传播力和可复制性远超传统手段。今年4月,在一起保安掌掴女司机事件发生后,有网友使用AI技术恶搞了两人和好、拥抱甚至亲吻的视频,画面低俗,引发热议。有观点严肃反对此类AI恶搞行为,一位网络大V指出,“看到多个版本对掌掴女子的保安与该女子的恶搞亲热视频,真是恶心透了!这么严肃的社会话题,被当成流量工具肆意消费……夸张的情绪性尖叫和AI趁火打劫的流量收割不断霸占主场和扩散渠道。”有观点则认为,用AI“玩玩梗”属于正常社交娱乐,没有营利目的就不构成侵权。

可识别性和贬损性成裁判标尺

争议的核心在于AI恶搞创作与正常二创的边界。当技术手段让恶搞成本趋近于零、传播效率指数级放大之际,什么样的“恶搞”构成侵权,判断侵权的关键标尺又是什么等问题,正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答案。

2025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中有一起“AI恶搞案”。原被告同为某摄影交流微信群成员,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AI软件将原告用作微信头像的肖像照片生成衣着暴露的动漫风格图片,并发送至该摄影交流微信群内,后还私信原告发送类似AI生成图片。原告认为上述图片具有性暗示和丑化性质,可识别为本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遂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AI生成图片虽为动漫风格,但在脸型、姿势、造型等方面与原告头像高度对应,群内成员能够清晰识别出主体身份,满足肖像权保护的“可识别性”标准。同时,被告将原告得体照片处理为暴露、畸形的低俗形象,客观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私信发送畸形图片的行为进一步侵害人格尊严,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啸分析指出,本案不仅仅是一起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格权的新型案件,更涉及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应如何确定被侵害的人格权类型这一复杂疑难问题,“相信该判决对于今后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人格权侵权纠纷,以及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期,各地陆续审结或调解多起AI恶搞相关纠纷。今年6月,浙江某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便成功化解一起因AI制作并传播同学恶搞表情包引发的校园侵权纠纷,让制作方及其家长明白“玩笑也有法律底线”。

多方共治仍待破题

司法裁判为个案纠纷划定了底线,但AI恶搞乱象的治理远不止于事后追责。随着技术门槛持续降低,治理层面迎来新挑战,受害群体从演艺明星蔓延至普通学生、公职人员,侵害形态从单纯“恶搞”升级为色情合成、敲诈勒索,克隆明星“读鸡汤”引流变现等新形态层出不穷,AI恶搞的受害范围也从真人肖像向经典动画形象蔓延。

面对技术迭代带来的治理挑战,学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单靠司法事后救济远远不够,需构建多方协同治理体系。

监管层面已率先行动。7月20日,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为期4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行动,将“编造毒动画,利用AI技术恶搞经典动画形象,刻意放大暴力恐怖元素”列为首批重点整治对象。此前,在今年4月,中国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针对关联特定公众演员的AI撞脸、仿声演绎、换脸短剧、商业植入、虚拟人复刻、素材二创改编等侵权内容,发布严正声明,坚决维护演员声音、形象等人格权益。

技术治理同样被寄予厚望。针对AI恶搞中常出现的换脸行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认为,在明确合法性边界方面,需要严格区分AI换脸技术的合法应用与非法滥用的边界。合法应用通常包括影视制作、教育教学、医疗康复等具有正当价值的场景,这些应用需遵循法律上规定的最小必要原则,确保使用范围和目的相匹配,并获取相应授权。而非法滥用则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的肖像冒用、虚假信息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制作等场景。

针对AI恶搞中常出现的“AI魔改”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指出,“魔改”行为突破法律边界,往往不止于著作权范畴,还可能侵入人格权领域。当前法律框架已基本完备,民法典等都有相应规定。关键在于执法与司法环节充分、有效运用。在他看来,治理“AI魔改”需要“用技术对抗技术”,发展更智能的AI识别系统,应对海量内容审核。针对涉及英烈等特殊内容,必须保留必要的人工审核环节,确保价值判断的准确性。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