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焦艳 张淑秋
2025年1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厦门也由此成为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个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为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稳妥推进个人破产司法实践,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靠前、创新施策,构建起涵盖专业指引、规范样式、协同联动的个人破产配套机制,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铺就一条法治化、规范化的“重生”之路。
从“负债压身”到“轻装上阵”
2026年5月2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王某与妻子的破产清算程序,他们正式进入为期三年的考察期。这意味着,这对在厦门打拼二十年的创业夫妻,在个人破产制度框架下,背负多年的数百万元债务,有了明确的解决路径。
二十年前,王某在厦门创办了一家软件科技公司。凭借扎实的技术功底,企业曾连续九年上榜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员工规模接近百人。然而市场行情急转直下,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王某及公司累计背负数百万元的银行债务。王某的妻子也因为公司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继王某之后被列为被执行人,生活被债务拖累。
条例施行两天后,王某夫妻便来到法院提交申请。经过立案审查、财产调查、债权核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2026年4月,厦门中院依法宣告二人破产;同月,被宣告破产的还有首批另两起个人破产案件的四名债务人。据了解,考察期内,夫妻二人每人每月可保留4000元作为豁免财产,用于支付房租、交通等基本生活费、赡养老人等必要开支,其余全部收入统一缴入管理人账户用于清偿债务。王某找到了技术岗位的工作,其妻子在正常工作之余还利用空余时间做兼职,全力增加偿债收入。
“进入考察期也不意味‘轻松’过关,债务人必须持续履行对收入、财产、大额支出的定期申报义务,接受监督,同时积极就业。”厦门破产法庭法官李吟阐释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但保护并不等于纵容,更不等于直接免债。若存在隐匿财产、虚假申报,或者其他严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将直接丧失余债免除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让守信者畅通失信者止步
“我们始终坚守‘让守信者畅通、失信者止步’的评判标尺。”厦门中院破产法庭庭长张南日说,不同于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规范债务人在程序中对财产的处置、变价与分配行为,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债务得到有序公平清偿;另一方面则是对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在完成法定程序后给予余债免除。但这份机会,是留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张南日说,现阶段厦门中院依照条例附则规定,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原则推进,先将个人破产适用主体聚焦于因生产经营背负债务的商自然人,具体覆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及为企业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等。首批宣告破产的三起案件,债务人均属于经营失败、为企业借款承担共同还款或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
叶某、连某夫妻申请个人破产和解的案例则是另一面镜子。此前叶某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因违反限制消费令,法院对其依法作出拘留决定。承办法官全面核查后认定,叶某存在明显失信行为,不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保护范畴,裁定驳回二人破产和解申请。同时多起因盲目炒房、大额炒股等高风险投机行为负债的申请人,经法官释法明理后,也主动撤回申请,或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个人破产制度只为诚信债务人托底,绝不是恶意逃债的避风港。”这正是厦门中院向社会释放的明确信号。截至目前,厦门中院累计接收个人破产申请88件,涉案债务总额约14.52亿元,申请人覆盖物联网、粮油食品、生物科技、电商、餐饮民宿、零配件加工等数十类实体经济行业。上述申请中有8件申请人经释法明理后主动撤回,51件已正式立案审查。其中,11件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已有3件完成破产宣告并启动免责考察。
全流程精细管控阳光透明
“个人破产审判既要给诚信债务人出路,也要尊重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债权清偿公平,这就需要从严防范程序滥用、杜绝恶意逃废债行为,在权益平衡中守住法治底线。”厦门中院给出的答案,是一套贯穿受理审查、财产调查、程序引导、信息披露、欺诈防范等各环节的精细化审理模式。
来到厦门破产法庭诉讼服务窗口,线上破产辅助办案系统与线下立案窗口双线并行,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渠道。但便利绝不等于放宽标准——针对材料缺失、填报不规范等问题,窗口法官逐项指导当事人补齐个人信用报告、家庭收支明细、资产负债凭证等核心证据,确保案件流转无缝衔接。
据介绍,材料初审完成后,公开听证成为关键一环。法院集中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从主体资格、负债原因、财产情况、诚信表现四大维度开展穿透式核查,不留审查盲区。与此同时,厦门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基础上,依托“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将受理审查、行为限制、债权申报、重整和解、破产宣告、免责考察等全流程节点进行实时对外公开——每一起个人破产案件,都被置于社会监督的聚光灯下。
据厦门中院破产法庭副庭长胡欣介绍,自法院受理申请至程序终结,债务人须全面披露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近亲属的收入与财产变动,利害关系人负有配合核查义务。胡欣强调,法院明确列举考察期内禁止的高消费行为,违规者可依法被延长考察期限。余债免除亦非自动生效,须经管理人调查、征求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意见,由法院依法裁定。
“如果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后,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同时,对其信用也要重新进行惩戒。”胡欣说,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针对法院惩戒无法覆盖的拒不配合、妨碍履职等行为,可以单独作出处罚,对恶意逃债行为形成司法与行政双重惩戒合力。
“一指引两配套”保障长效运行
案件办理取得的探索成效,离不开系统化的制度支撑。记者了解到,为推动个人破产审判工作常态长效运行,厦门中院从审判规则、文书规范、智慧法院建设、府院协同多个维度统筹,推出“一指引两配套”的配套实施机制。
“一指引”,即厦门中院出台共105条的《审理个人破产案件工作指引》,覆盖案件受理、财产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免责考察全流程,为一线法官办案提供清晰、可落地的业务规范。“两配套”则形成辅助审判的双重支撑:其一,176类标准化的《个人破产程序文书样式》,覆盖从申请立案到程序终结的全部办案场景,统一文书口径、规范程序表达;其二,厦门中院自主研发的个人破产智能办案系统,实现全流程“一网通办”,有效压缩审理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步实现债务人财产、收入的动态线上监管。
此外,府院联动机制持续释放治理效能。张南日说,由市政府、法院、司法局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个人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各单位权责划分,构建“司法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多元治理格局。同时,厦门中院与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建立月度会商、联合研判常态化机制,前置开展债务咨询辅导,优化诉前疏导服务,从源头减少矛盾争议,为后续案件审理夯实基础。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厦门的探索具备重要先行示范价值。针对主体界定、逃废债防范、债权人权益保护等实践难点,均在本地司法办案中形成具有示范价值的解决方案。厦门中院以实践印证:个人破产制度绝非纵容失信,而是以法治手段褒扬诚信;不是简单的债务豁免,而是一套程序严谨、约束刚性的司法救济制度。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