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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前化解机制运行情况的调研

2026-07-17 18:15:45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文 | 肖扬 余文意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该指引从庭前调解、诉前保全、立案核查、审判可执行性、执前督促等环节,提出了全链条源头治理框架,标志着执行难源头治理从宏观政策转向具体制度供给。笔者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实践为样本,分析执前化解机制在运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完善路径。

执前化解机制面临的困境

2021年至2025年,裕安区法院共受理首次执行案件25894件,执行依据文书来源主要有判决、裁决以及调解。从占比上看,诉讼后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较低,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进入执行的比例占执行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从变化趋势上看,以调解类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由2021年的6.9%增至2023年的25.4%,近两年维持在20%左右。

执行案件收案数持续高位运行,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从内部原因来看,主要有三点:第一,存在“调而未解”现象。随着调解案件的增加,“调而未解”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同步增长。例如,有的案件调解质量不高,有的调解中的财产保全和担保措施不够,实际可控的财产较少,有的当事人借助调解拖延履行,上述问题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

第二,“立审执”协调配合不畅。实践中对于立审执的衔接配合,在思想认识、程序对接、机制兼顾等层面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重审判、轻执行”理念尚未根本转变,立案、审判阶段未能充分考虑执行实施、裁判兑现的问题,对于涉信用卡纠纷、仲裁裁决等日益增长执行案件,未能深度挖掘深层次原因和普遍性规律,影响了治理效果。

第三,“终本案件”居高不下。五年间,裕安区法院认真落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徽动执行”部署要求,大力推进终本案件通过执破衔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等退出终本程序,但总量压力仍存,“执行不能”案件占比为29.98%,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积案清理整体效果。

从外部原因来看,随着人财物流动日益频繁,查人找物问题更加凸显,加之被执行人对司法判决权威性、强制性的认同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为法院执行设置了重重障碍。

第一,被执行人难找。走访调查中,多数执行干警表示,“门难进”“人难找”是造成小标的额案件执行难的首要因素,实践中积极配合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不足三成,以“人在外地”“没有时间”“打错电话”等理由拒绝的不在少数,“法院+公安”执行联动机制还不够健全。

第二,财产线索难寻。对于账户存款、房产等一般性财产,实践中挨家跑银行、跑房产管理部门就基本能够提供明确线索,但困扰办案人员更多的是自有财产让他人代持、资金通过公司股东或员工的私人账户流动,以及通过假离婚、设定抵押、虚构买卖提前转移财产等深层次的、被隐藏起来的资产查找。

第三,信用体系乏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仍有一定比例被执行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不够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规避、逃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路径优化:基于“123工作法”的实践探索

结合基层法院实际,笔者提出“123工作法”,即一体推进源头治理,双轨并进促进市场有序出清,三维提升质效水平。

一是持续深化“立审执”一体化源头治理。在诉前:“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减少案件增量。立案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加强释明与引导,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及执行不能风险,引导当事人对符合条件的直接金钱给付类案件申请保全,减少和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同时,在审理环节,以保全促进案件调解进展,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不仅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帮助执行阶段承办人提前了解案件的概况,提高执行效率。

在诉中:“定分止争”“息诉息访”促进自动履行。一方面,变“要我履行”为“我要履行”,将执行通知书嵌入调解书、判决书中,以执行通知前置方式,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同时,做好判后答疑、释法说理工作,跟踪案件履行情况,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自动履行,减少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等一系列案件的产生。另一方面,变“被动办案”为“主动探索”,加强法院内部分工协作,常态化推进审判法官、执行法官跨部门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探索建立“执行建议”制度,从执行阶段回头看审判、立案阶段,提升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在诉后:“交叉执行”“合并执行”提升执行质效。交叉执行对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推动新时代执行工作制度性变革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合并执行也更加高效便民,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方案,化多个案件为一件案件合并执行,从法院角度看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当事人角度看有利于财产的集中处置和债权的统一清偿,能够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好的诉讼效果。

二是双轨并进促进市场有序出清。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如何避免执行工作的“车”越拉越重,需要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通过“终本清仓”“执破融合”等方式依法解决确实存在的“执行不能”案件,促进市场有序出清、盘活资源。

第一,“终本清仓”化存案压力。一方面要“控增量”,严把终本案件的入口关,建议所有“终本案件”线上审核、全程留痕,严禁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防止因追求结案而反复“终本”、违规“终本”。另一方面要“去存量”,通过“交叉执行”、开展集中执行行动等方式,为终本库“瘦身”“减负”,同时强化信用修复,避免把存在“失能”情况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执破融合”促企业新生。一方面,完善“执破融合”制度衔接,设置联络专员,在院内构建起上下沟通桥梁,负责日常协调、数据监测、流程督办,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搭建沟通渠道。另一方面,强化府院联动,对于有资产、能盘活的企业,采取多样化的破产方式,比如有重整、和解希望的企业,联合政府招商、国资管理部门,积极引进有投资意愿的企业,加强政府政策扶持,优化资源配置,打造优质破产“重生”企业。

三是全面推动“质量”“效率”“效果”三项提升。第一,提升生效法律文书可执行性。严格执行案件立案审查制度。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裁判文书的标准,且确定申请执行内容的可执行性,明确执行标的;细化标准,将几类重点案件进行汇总后交由审委会对裁判内容可执行性形成一致意见,分类型进行细化指引;严格落实案件可执行性评查机制,常态化开展专项评查;建立裁判文书可执行性会商反馈机制,执行部门应及时反馈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切实提高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

第二,通过智慧执行有效纾解办案压力。通过数据处理、分析和挖掘,跨越查人找物时间限制、空间限制。例如,被执行企业在其他法院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另案胜诉有望获得赔偿等,通过司法大数据库比对分析,拓宽财产线索发现路径;通过比对分析个案与历史同类案件生效裁判的可执行性,自动识别和防范文书瑕疵,将送达、保全、移送等环节的易发失范情形预先嵌入办案系统,规范执行程序;在诉讼阶段为当事人推送法律适用规则、类案参考、执行风险等,帮助当事人提前了解诉讼风险、主动履行义务。

第三,完善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持续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金融机构的协同联动,完善执行查控体系,汇聚分散的被执行人信息,实现财产查控的集中化、批量化和电子化,提升执行效率;推动公检法联合打击违法拒执,全方位实现执行工作与警务保障深度融合,强化打击拒执犯罪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合力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对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强化执行威慑力;积极协调各乡镇、各部门,依托综治中心建设,强化人民法庭“网格+执行”联动,加强与社区、村居联系,借助网格优势,实现执行网格化管理,有效掌握被执行人的动向及财产状况,从根本上打破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一和被动局面。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