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AI复刻声音须守住法律底线

2026-07-17 18:11:51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白楚玄

只需数十秒真人录音,AI便能精准复刻人声,替代自然人发声、带货、配音……这不是科幻电影的情节,而是正在发生的现实。

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飞速迭代,声音克隆、智能配音、数字人声生成等技术门槛持续降低,各类商业化应用遍地开花。但技术迭代的背后,未经授权克隆他人声音、批量制作AI人声牟利的侵权乱象频发。AI复刻声音是否受法律保护,由此成为数字时代备受关注的法治议题。

传统保护框架遇挑战

在传统场景下,声音侵权多表现为直接盗用原声或人工模仿,侵权行为直观清晰,权责界定明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传统声音侵权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AI数字复刻技术打破了这一传统框架。AI生成的声音并非自然人的原声,而是算法深度学习后的数字化产物,其是否属于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在立法层面未作出细化。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AI声音属于技术创作成果,独立于自然人原声,不应纳入人格权保护;还有观点主张,只要复刻声音具备人格识别属性,就应参照原声予以保护,否则将导致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的制度漏洞。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从法理层面对当前的声音合成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声音克隆属于深度合成技术的一种,这项技术的核心在于对人的声音特征进行建模与再现。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或无法定事由,克隆生成与其声音高度相似的声音,就会侵害其声音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声音可以通过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加以保护;在某些情形下,还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实践中,自然人是通过肖像权还是个人信息权益来保护声音权益,区别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二是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程啸进一步指出。

“可识别性”成为司法裁判核心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这起案件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为AI声音复刻侵权认定划定清晰司法标尺。

这起案件中,原告殷某某是一名专业配音师,曾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录制录音制品。双方仅约定该公司享有录音制品著作权,并未授权将其声音用于AI训练与复刻。然而,该公司擅自将录音层层转授权,交由某软件公司进行AI语音模型训练,通过算法复刻殷某某的声音特征,生成全新的AI语音产品,该产品经多平台推广传播。殷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相关侵权主体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当庭技术勘验,从音色特质、语调韵律、发音风格对涉案AI声音与殷某某原声进行全方位比对,最终确认被告公司利用AI技术处理后形成的声音与殷某某本人声音高度一致,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殷某某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殷某某本人,进而识别出殷某某的主体身份。法院据此认定,案涉经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声音属于殷某某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原始录音制品的采集方和授权方与实施AI化处理的技术方构成侵权。

“我国以立法形式将‘声音’保护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尊重,以及对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AI技术下的声音权益非但不是法外之地,更需要法律明确的规制和保障”。

行业共治仍待破题

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为同类纠纷划定了裁判边界,但AI声音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治理短板依然明显。

近期,配音行业成为AI声音侵权维权的重灾区,行业维权声量持续攀升。知名配音演员季冠霖公开发表声明,严厉谴责部分网络用户及平台未经授权,擅自采集其声音进行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生成与其本人声音高度相似的AI音频内容并用于商业及非商业用途的二次加工创作。随后,多名配音演员相继发声并发布维权倡议,呼吁抵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声音的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配音演员史泽鲲主动通过司法途径起诉AI声音侵权行为,直言“法庭见”。不只是配音演员个体,国内头部配音公司音熊联萌也公开反对AI“偷声”,称“声音是配音演员安身立命之根本,与样貌一样具有专属人格权益,受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坚决抵制任何个人、机构、平台擅自将配音演员声音用于AI训练、滥用牟利的行为。

“我们在讨论通过技术手段治理最新技术问题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AI产业正处于发展阶段,还处在初期,需要满足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针对AI声音权益长效治理提出更宏观的思考。

刘晓春进一步指出,一方面,AI生成工具和平台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要通过多方评估后,将责任标准设定在成本可控,且可接受的范围内,避免给产业发展带来过重的负担。在此过程中,权利人和用户可以分担一部分责任,比如,要求权利人尽量准确地进行举报或通知,而不是要求平台从一开始就进行全面的事前审核和禁止传播。况且,后者在事实上和技术上都缺乏足够的可行性。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