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邓玉杰
202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10周年。10年来,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堵点、难点。如何让反家庭暴力法更“锋利”、对受害人的保护更“周全”,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课题。对此,本刊记者近日专访了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洪祥。
本刊记者:目前,家庭暴力概念界定范围不断扩大。请问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李洪祥: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主体范围扩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将家庭暴力主体限定于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然而,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不局限于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进一步扩大了适用主体的范围。
二是不再要求必须造成伤害后果。只要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实施的程度决定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的依据。
三是暴力形式拓展。从传统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扩展到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限制社交、跟踪盯梢、人格贬损等精神暴力。
四是突破场所限制。家庭暴力的行为环境不应仅限于家庭环境,应当扩展至生活的全部领域,包括社会公共领域。只要符合主体条件的暴力行为,无论是发生在家庭,还是社会公共场所,均可被认定为家暴。
五是处置措施放宽。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发放数量扩大,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发放条件明确、适用更普遍,可作为家庭暴力认定的佐证。
家庭暴力概念界定范围不断扩大,既拓宽对受暴者的保护边界,又强化对施暴者的约束与规制。完善的责任体系,让家庭暴力行为可对应民事、行政、刑事多层级法律责任;完善的全流程救济渠道,能够助力修复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本刊记者:家庭暴力会对受暴者造成哪些方面的侵害?
李洪祥:家庭暴力本质上是对受暴者人格权益的侵犯。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来看,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暴力直接侵犯受暴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是对受暴者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的侵犯。
应当明确,无论是动手的殴打、还是动嘴的辱骂,无论侵犯的是法律明确列举的各项人格权,还是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都属于家庭暴力,都具有违法性,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
本刊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提出“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李洪祥:家庭暴力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应当让施暴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所谓“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是指夫妻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如果这一事由存在,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则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本刊记者:结合现有反家庭暴力治理实践与地方立法经验,如何更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李洪祥:针对家庭暴力预防和治理工作,我认为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有效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家庭暴力矛盾源头化解。《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村民将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依法常态化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对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当事人开展帮助教育、登记备案与纠纷调解,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处置工作。这一制度设计充分践行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在基层的治理理念。在家庭暴力防治领域,依托村(居)委员会实现风险前置排查、纠纷早期介入,能够将大量家庭矛盾与暴力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与典型示范意义。
二是强化首问单位责任,构建多主体协同共治格局。当前,反家庭暴力治理涉及公安、妇联、民政、司法行政等多个主体,实践中容易出现职责边界模糊、相互推诿、处置流程不畅、救助衔接断层等问题。对此,应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无论受害人最先向哪个单位求助,不管是公安机关接警、妇联接待,还是基层自治组织先行接触,首次接待、受理的单位即为首问单位,必须全程负责、不得随意推诿。若是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处置的,必须做好充分说明及交接工作,确保受害人求助不落空、处置不断档。压实首问责任,能够打通部门壁垒,强化多主体协同联动,切实提升家庭暴力处置效率与治理合力。
三是完善家庭暴力国家干预机制,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矫治全链条体系。家庭暴力治理应当形成闭环管理,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系统发力。
在事前预防层面,一方面依托基层自治组织做好风险排查与矛盾调解,另一方面持续深化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同时加大对施暴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法律震慑,从源头减少家庭暴力发生。
在事中控制层面,要强化紧急干预措施,包括依法将施暴者带离现场、实施人身隔离,快速切断暴力持续升级的条件,及时保护受暴者及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在事后矫治层面,可适当扩大强制报告适用范围,探索建立施暴者定期报到、行为跟踪、心理矫治与监督考察机制,防止家庭暴力反复发生。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