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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机制构建与完善

2026-05-20 10:32:45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李晓婕 见习记者 徐明皎 整理

目前虚拟货币已经成为跨国洗钱等经济犯罪中转移违法所得的重要媒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突出问题。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化等特性,加之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司法衔接不畅,其处置过程面临多重困境。

虚拟货币应认定为涉案财物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界定是当前面临的困境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讲师陈哲立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目标异化悖论与制度调适》一文中表示,以比特币、以太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因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易被滥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在侦办相关案件中查处了大量虚拟货币,处置需求急剧增加,但法律属性的模糊性制约了处置工作的有序推进。论文发表在2025年第6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等相关业务,虚拟货币平台业务正式全面退出我国内地市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及该校博士研究生聂一雄在《虚拟货币的追缴及法律适用》一文中认为,由于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通货地位,涉案虚拟货币的刑事追缴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给司法机关的操作带来诸多阻碍。论文发表在2025年第19期《人民检察》上。

虚拟货币是否能成为物权对象,目前学界仍有争议。陈哲立介绍说,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不明,不仅影响其是否能成为适格的处置对象,还导致扣押和保管方法缺乏规范,实践中处置机关出现缺乏行为依据、理解偏差或操作失误等现象。

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践问题与程序构建》一文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啸天看来,当前虚拟货币不被认定为货币、证券,但也并非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禁品,虚拟货币符合涉案财物的核心特征,宜将其纳入涉案财物范畴。司法机关在众多判例中已实质上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论文发表在2026年第2期《法学》上。

时延安、聂一雄两位作者在论文中表示,将虚拟货币理解为“物”,则可适用财物的追缴规则:在侦查措施方面,应采取扣押而非冻结的方式,且扣押需实现对虚拟货币占有和支配的排斥;在被害人明确的案件中,公检法机关可及时返还虚拟货币,无被害人的则需法院生效裁判后由执行机构执行;审前程序中,一般不应将扣押的虚拟货币交易变现,但若出现价格明显下滑、有贬值风险,可在权利人同意或申请的前提下,由司法机关委托境外机构交易,将钱款汇入合规账户,以保全财产价值。

重新构建涉案虚拟货币先行处置机制

先行处置是针对易损毁、易贬值涉案财物的应急性保全措施,对于价格波动大、保管难度高的虚拟货币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必要性。

孙啸天表示,现行法律规范未对虚拟货币先行处置作出明确规定,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虚拟货币能否先行处置;二是若可先行处置,是否应限制适用情形;三是先行处置决定应经过何种程序作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力男及该校博士研究生程李英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先行处置: 困境、逻辑与构建》一文中提出,先行处置的对象有两项基本特征:一是价值易损性强,指处置对象在被 “查扣冻”过程中因时间、保管环境、市场波动等因素而导致自身价值可能迅速下降或损失的特性;二是保管难度大,导致其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需要投入高成本人力物力或依赖特定技术手段方可维持其基本状态。两位作者表示,从该标准来看,涉案虚拟货币应当被纳入先行处置的对象范畴。论文发表在2025年第4期《公安学研究》上。

目前,我国现行先行处置对象采用“明文列举+同类兜底”的半开放模式,虚拟货币未被正式列明为先行处置对象。田力男、程李英介绍说,实践中大多通过扩张解释“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来适用先行处置,但这种做法存在合理性争议:并非所有虚拟货币都具备证券属性、存在价格波动,先行处置作为强制性处分,扩张解释可能导致权力恣意。他们建议对先行处置对象严格解释,同时在既有的处置对象之外增设列明新的种类,将“价格波动大或不易保管的虚拟货币等财物”纳入先行处置的对象范畴中。

孙啸天还在文中表示,当前实践中,侦查机关垄断了程序先行处置启动权和执行权,控辩审三方制衡机制不足,导致公民财产权保障目标易落空。对此,该作者建议,建立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先行处置机制,将“依职权式”改为“依申请式”,赋予控辩双方、被害人等向法院申请先行处置的权利,由法官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彰显司法中立性。

田力男、程李英则认为,对先行处置申请的审查应由与办案机关同级的检察机关承担,以书面决定的形式作出终局性判断。他们还进一步指出,先行处置的申请主体应为涉案虚拟货币的权利人,包括被追诉人、被害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完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监督流程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数字化特性,使得其处置过程中的扣押、保管、移送、变现等环节面临诸多监督难题,传统的监督模式难以适应其技术特点,导致实践中易出现权力滥用、资产流失等问题。

田力男、程李英提出,我国涉案虚拟货币先行处置在事前审批、事中执行、事后审查环节均存在制衡机制虚化、监督效能不足的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大多采用委托第三方科技公司的方式处置涉案虚拟货币,委托处置模式主要采用的是 “执行权分包”模式,该模式在第三方机构的操作透明度不足的情况下容易存在监督盲区。在事后监督上,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性和完整性不足,尚未在检察系统内形成具有普适性兼实时性的监督业务模型。

对此,两位作者建议,构建“技术—制度”双向协同的“链上司法监督”体系,利用区块链技术辅助诉讼程序以提高司法监督质效,实现对虚拟货币处置全流程的有效监督。一方面,建立办案机关各自系统内部的链上监督机制,将审批主体、办案主体、涉物权人以及第三方机构作为节点纳入其中,确保虚拟货币的查控、转移、先行处置等关键环节全部上链存证。另一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全国司法区块链联盟”为枢纽,构建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异构区块链协同网络。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各机关相关数据信息的可信互通机制,实现虚拟货币先行处置的外部制约和实时监督。

孙啸天详细梳理了虚拟货币保管移送环节的监督不足问题。当前我国涉案虚拟货币直接由经办人掌握私钥存在管理漏洞,违背“人物保管相分离”原则,实践中已出现保管人员丢失、挪用涉案虚拟货币的案例。

孙啸天提出强化保管移送的监督制约办法:办案单位在扣押虚拟货币后,立即转入专门的“冷钱包”(指运用 U 盘、硬盘等离线设备存储虚拟货币的方式),通过视频、录屏记录转移过程;引入多签、物联网等技术,形成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逐步淘汰并立法禁止聘请技术公司参与虚拟货币的扣押、冻结、保管,规范公私协作侦查模式,避免技术漏洞和权力寻租。

金融机构介入虚拟货币处置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牵涉利益巨大,由于当前缺乏公开合法的处置渠道,司法机关主要依赖第三方私人机构代为处置,金融机构介入不足,导致司法处置面临价值评估困难等多重问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多奇在《虚拟货币法律性质认定与司法处置的衔接机制》一文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公检法与金融监管部门跨部门协作机制构建路径,并通过系列制度创新,破解虚拟货币处置难题。论文发表在2025年第11期《法律适用》上。

许多奇建议,一是构建跨部门协作与动态定价协同机制,建立公检法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机制,搭建信息共享与行动协同平台,细化权责清单,明确各部门在密钥管理、资产监督、审查等环节的职能边界,形成从侦查到执行的闭环协作体系;二是探索设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不良资产公司,由金融监管部门授权其作为专项运营主体,赋予其接收、保管、估值、变现涉案虚拟货币的法定资质,配备专业技术团队,遵守严格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接受审计部门全流程监管;三是利用监管沙盒机制,依托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专项试点方案, 授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在限定范围内突破现行虚拟货币交易禁令, 针对跨境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种开展司法追缴试验,以精细化管控保障各项司法处置措施在跨境资金管控和金融安全方面风险可控。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