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焦艳
在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的当下,有的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等;有的驾驶人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甚至醉酒后激活辅助驾驶,长时间“脱把”,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醉酒者启用辅助驾驶仍需承担刑责
2025年9月13日凌晨,杭州男子王某群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先驾车返回小区,之后再次驾车驶入公共道路。行驶中,他开启了车辆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他在副驾驶座位上睡觉。1时37分,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某路段处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座位上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后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案例显示,王某群所驾车辆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即辅助驾驶系统。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值得注意的是,王某群购车后曾学习过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明知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以及激活后须手握方向盘并随时做好接管准备,但仍购买使用“智驾神器”以逃避系统安全监测。法院查明,王某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7月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25年9月19日,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
此类案件并非孤例。随着智能驾驶技术快速普及,类似酒后开启辅助驾驶的违法案件在多地呈多发态势,不容忽视。
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研究院秘书长关剑夫说,在我国现行技术分级体系中,2级属于“组合驾驶辅助”,其基本特征是系统可以持续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但驾驶人必须持续监控环境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在2级阶段,责任判断仍然以驾驶人义务为中心。
王某群的行为虽具有较高危险性,但是否上升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剑夫说,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心态及行为危险程度,其并非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而是基于“不会出事”的过度自信,采取了明显不足的安全措施。同时,其行为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典型形态醉酒驾驶,以此罪论处更为准确。
该案不仅厘清了辅助驾驶相关的法律责任,还凸显出另一不容忽视的问题——“智驾神器”的泛滥正让辅助驾驶的安全防线形同虚设。辅助驾驶系统之所以设定双手脱离方向盘即提示接管、超时即自动退出的机制,本身就是为了倒逼驾驶人履行监控职责,筑牢道路安全防线。
一位自动驾驶领域专家告诉记者,当前有关企业应当充分提示智驾的场景限制和使用风险,加强用户教育,同时通过技术迭代提升系统防作弊能力。
系统提供者并非“局外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辅助驾驶的责任链条中,系统提供者并非“局外人”,其责任边界的厘清同样至关重要。
关剑夫说,不能简单认为“只有到了3级自动驾驶阶段才可能涉及产品责任”。2025年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从制度层面强化了企业在功能边界说明、风险提示、软件在线升级(OTA)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义务,确立了“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理念。他说,在2级阶段,如果系统设计影响了驾驶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可能性,同样可能进入产品责任的讨论范围,比如系统是否提供了充分、清晰的风险提示,接管提醒是否具有合理提前量,退出机制是否能保证安全过渡等。
除了责任边界的界定,在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富成看来,辅助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的举证规则也面临新的挑战。他指出,一旦发生事故,系统是否处于激活状态、是否发出接管提示、驾驶人是否作出回应——这些关键事实往往储存在事件数据记录器(EDR)、驾驶员监测系统(DMS)等数据之中,而部分数据保存在远程云端服务器上,举证难度较大。
“谁掌握数据、数据如何保存、是否存在统一的封存机制,都会直接影响缺陷与因果关系能否被证明。”李富成说,从现有制度来看,相关规则并非完全缺位,但分散在道路交通管理、产品责任、数据安全等多个领域,尚未形成针对智能驾驶事故的数据保存、调取与封存的统一规范体系。特别是在数据保存期限、事故后封存机制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仍将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李富成建议,应当建立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责任体系:对驾驶人而言,安全注意义务不因系统辅助而减轻,需始终坚守驾驶主体责任;对系统提供者而言,其在功能设计、风险提示、安全保障及数据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正在逐步制度化,需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对监管部门而言,事故调查应保持专业审慎,精准区分个案性因素与普遍性产品缺陷,推动行业规范运行,并为行业发展形成稳定预期。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