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焦艳
近期,“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妥善管理、如何分配、能否依法用于丧葬支出”等问题成为热议话题。随着此类案例的增多,反映出在少子化、老龄化叠加的社会背景下独居群体财产处置的现实困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法条中规定,在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兜底”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政“兜底”引发关注
近日,上海一名46岁独居女士离世后,因暂无法定继承人,围绕遗产归属、遗产用途及丧葬费用安排等问题引发讨论。当地民政局与街道发布通报称,居委会已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
该事件使“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进入公众视野。记者检索北京、天津、深圳等地案例发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案例并不少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林挚表示,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清理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和按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将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承担。舆论此次热议也折射出公众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了解有待加深。
林挚提供的一则案例颇具典型性——姚某于2024年去世,生前离异且无子女,父母及兄长均先于其死亡,无法定继承人。姚某名下拥有北京、河北两处房产。申请人李某系姚某表姐,因无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李某向法院申请法院指定某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依法妥善管理遗产。庭审中,民政局表示如确认姚某无继承人,将依法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障遗产的安全性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顺利推进遗产处理,法院最终判决指定该区民政局为姚某遗产管理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规定笼统制约效能发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框架,受访者认为,由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导致实践中难以发挥出应有作用。
林挚以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为例说,尽管民法典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民政部门是遗产的“兜底”主体,实践中亟须相关配套规定与机制予以补充。如现行法律规范对民政部门“如何开展遗产管理”缺少明确程序与权责清单。
一位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民政部门在履职中时常遇到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不够明晰、程序启动不顺畅、遗产清查难度大、专业能力不足等困难。尤其在财产形态多元化背景下,除房产、存款、车辆外,股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的权属核验与价值评估更具专业门槛,提高了清查与管理难度。
随着遗产继承案件的复杂化程度,法院及民政部门如何防范遗产管理人制度被恶意利用,避免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权,以规避债务责任风险。林挚说,在审判中遇到继承人形式上放弃继承、实质上并未真正退出继承关系的情形,可能被用以规避债务清偿责任。海淀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陈某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明确了对放弃继承声明进行实质审查的裁判思路:仅有书面放弃声明并不当然等同于继承权的实质性放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亦不能随意以“放弃继承”对抗。该典型案例中,生效判决确定了三名继承人在各自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法院坚持形式放弃与实质放弃并行审查的理念,防止制度被滥用为逃避责任的工具。
完善配套细则破解实践困局
针对上述制度落地中的梗阻,受访专家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操作细则,打通制度效能发挥症结。
针对民法典中关于民政部门“兜底”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授吴国平建议,细化指定遗产管理人权利义务。记者了解到,当前北京、上海等地民政局已相继出台民政部门在遗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方式等。吴国平建议,民政部应当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尽快落实制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工作指引”,将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推动该制度的落地实施并发挥作用。
此外,吴国平建议,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需要,民政部门可将遗产管理事务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具备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信托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理,但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能因该委托行为而转移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只有当遗产全部分配完毕,或者已无遗产可供分配时,其遗产管理事务才告完成,遗产管理人身份才可终止,民政部门遗产管理程序才可以终结。
林挚进一步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中明确放弃继承声明的具体要求,细化放弃继承的审查规则。对放弃继承的形式要件、实质审查标准、法律后果进行明确,建立“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并行机制,防止制度被异化为逃废债工具,强化继承领域的诚信与责任边界。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