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焦艳
近年来,个别劳动者通过制造或者编造其劳动权益受损假象,频繁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被称为“劳动碰瓷”行为的乱象日渐引发社会关注。有观点认为,“劳动碰瓷”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法治化营商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应进行必要的司法规制;也有观点认为,“劳动碰瓷”行为的频发,与部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规范相关,如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不健全等,用工单位亟须重视制度建设,从而堵塞风险漏洞。
司法亮剑规制“劳动碰瓷”行为
2025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一名劳动者在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3起,涉及一审、二审和再审,共计23件案件。其间,该劳动者在成都辗转13家公司,最短工作时间仅为10天,多份工作时长不满一个月,其诉讼请求高度同质化——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劳动者“并非以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为目的”,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并非孤例。2025年5月,苏浙两地警方破获一起团伙“碰瓷”维权案件。经查,该团伙先后赴江苏常州、苏州、无锡、南京及浙江杭州等地的建筑工地,通过纠缠威胁、漫天要价等方式,在多地作案40起,敲诈勒索33万余元。截至案发,该团伙已在2省8市作案。针对案件复杂情况,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数额从5万元至4000元不等。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张妤婕说,“劳动碰瓷”行为本质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据或恶意制造劳动争议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欺诈行为。其所涉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相关恶意索赔诉求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若能充分举证证明该行为的欺诈性质,可依法进行抗辩,无需承担劳动法上的赔偿责任,还可追究行为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分析道,此类乱象对营商环境造成多重冲击:一是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合同解除和工时管理等环节的潜在赔付风险显著上升;二是浪费司法资源,大量重复性诉讼加重审判负担,影响纠纷解决效率;三是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别是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会显著降低企业招聘意愿。
“劳动碰瓷”行为缘何频发
“劳动碰瓷”行为频发,是利益驱使与企业用工管理漏洞交织的结果。
张妤婕认为,从行为人角度来看,利益驱使是诱因。她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例来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部分“劳动碰瓷者”正是瞄准这一规定,在入职时故意找理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赔,从中攫取不正当利益。
受访人士认为,“劳动碰瓷”的滋生与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密切相关。一些中小企业因职工人数较少,未建立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不执行考勤制度、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与劳动者长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存在,这就导致企业在面对“劳动碰瓷”索赔时,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反驳。
此外,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较为严格,“劳动碰瓷”行为在证据完整性与涉案数额上往往难以达到刑事立案要求,导致受害企业报案后常常面临不予立案的情况。郭政认为,对于疑似“劳动碰瓷”案件,司法机关应重点核查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既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也要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审查。用人单位如能证明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或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可免于承担劳动法上的经济补偿、赔偿等责任,依法追究劳动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多维度构建长效机制
针对“劳动碰瓷”乱象,受访人士认为,应从司法裁判、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等多个层面发力,构建“防滥用、促诚信”长效机制,筑牢劳资关系的诚信防线。
在司法裁判层面,张妤婕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可综合考量劳动者的行为模式,如是否存在多次在不同单位短期工作后频繁诉讼、是否刻意利用用工单位管理漏洞、是否故意制造劳动争议等情形,准确认定此类行为的不诚信属性。
在企业管理层面,完善内部用工制度是防范“劳动碰瓷”的关键举措。企业应完善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管理、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全流程管理规范,并通过将合同上传至劳动监管平台、留存电子考勤记录、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等举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可迅速调取相关证据,证明用工流程符合法律程序,避免被恶意索赔。
在制度惩戒层面,郭政提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此类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若“劳动碰瓷”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具备组织性、反复性特征,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滋扰、哄闹等方式强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应按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进行惩处;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通过加大惩戒力度遏制乱象蔓延。
在协同治理层面,针对屡次恶意维权的“碰瓷专业户”,郭政建议,建立求职黑名单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体系;同时,推动企业、行业协会、司法机关、人社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行业协同防控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互通,从源头上杜绝“劳动碰瓷”现象。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