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太平

图为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太平
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当前,检察侦查工作在理论、制度和组织架构层面尚处于发展阶段,迫切需要持续深化理论重塑和机制构建。笔者认为,可以从六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以三大根基为支撑,阐释检察侦查权正当性。检察机关行使部分侦查权的正当性,主要源自以下三大根基:一是历史根基。检察侦查自检察机关诞生之日便相伴相随,早在苏区时期,中央工农检察部等机构便已实际行使侦查权,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继续拥有侦查权。二是权力根基。检察权作为我国国家权力架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坚实的权力保障。三是职权根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八大职权中,首位便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是以三大核心价值为基石,阐述检察侦查工作重要性。立法维护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顺应当前反腐败工作的迫切需求。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较强的隐蔽性以及较大的查处难度。检察机关身处诉讼监督的最前线,具备卓越的专业素养,能够更加精确和高效地揭露并查处相关职务犯罪。其次,保持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充分发挥其在法律监督方面的独特优势,与监察机关形成反腐工作的优势互补和相互促进。最后,保留检察机关侦查权,有助于确保其法律监督活动具备充分的力量和威慑力,保障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有力而全面的监督。因此,在论证检察侦查工作的重要性时,应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关于检察侦查“三个重要”的职能定位进行深入阐述和强调,即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以此进一步消除思想误区。
三是以三大关键任务为核心,剖析检察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现阶段,检察侦查工作高效开展急需应对以下三项紧迫任务:首先,理论体系重塑。鉴于检察侦查独特的法律框架、程序规范、理念原则及规则设定,实践中遭遇的法律和制度障碍迫切需要科学理论的有力支撑。必须深化对侦查权的监督特性、侦查制度、14个罪名法律适用等根本性问题的研究,推动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以引领侦查实务的发展。其次,机构设置优化。自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中,多数地方将执行检察与检察侦查合并办理,这一做法制约了检察侦查效能的充分发挥。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设立检察侦查部门,并推动各省级院、市级院以及50人以上的基层院成立独立的检察侦查职能部门。最后,人才结构调整。省级院应探索建立针对性的侦查专业人才选拔制度,构建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侦查人才库,强化信息技术人才与侦查人才同步培养,迅速培养一批具备数字实战能力的复合型侦查人才。
四是以三大侦查职权为切入点,明确检察侦查工作职权性。当前,检察侦查权主要涵盖机动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以及自行侦查权三大职权。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检察机关对14个罪名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权及机动侦查权,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权。近年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自行补充侦查权和机动侦查权的关注相对较少,这两类案件启动难度较大、办理数量较少、社会影响力有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三类侦查职权在司法实践中发展严重失衡,不利于构建完善的检察侦查体系,亟须加强立法明确、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五是以三大协作机制为支撑,提升检察侦查工作协同性。首先,加速构建侦查一体化协作体系。确立以省级院为主导、市级院为主体、基层院共同参与的协同办案模式,确保侦查部门担负核心职责,相关办案部门紧密配合。适时成立跨层级、跨部门的联合侦查团队,逐步形成指挥高效、联络顺畅的一体化侦查格局。为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干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应统一实施指定异地起诉、异地审理制度。其次,加速建立检警一体化协作机制。优化与公安、国安的沟通衔接,强化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支持,提升侦查技术水平与工作效率。最后,加速推进监检一体化协作机制,确保监检衔接渠道畅通,加强线索相互移送。在处理监检互涉案件时,从案件办理效果出发,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主导权。在办理重大侦查案件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应加强协商,探索灵活运用各自侦查手段和措施,共同推动案件办理进程。
六是以三大创新拓展为抓手,推动检察侦查工作稳步发展。首先,创新机动侦查权的运用,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刑事犯罪且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其次,扩大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边界,使之全覆盖所有刑事案件,包括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的案件,以审查起诉为支点,及时补强前置侦查(调查)环节中的证据不足、程序瑕疵。最后,拓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可以考虑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监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纳入检察机关管辖范围。
作者系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