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徐鹏
为破解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三跨”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2022年2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区域、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在全国率先探索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跨区域公益检察保护机制。
三年多来,青海检察机关逐步构建“省级统筹、专门检察院主导、属地协作、区域联动、科技赋能、多方共治”的巡回检察体系,走出一条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路径。
9月26日,青海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事)例,发布《青海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及《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林草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指引》《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指引》,并向高校“江源益心为公”志愿者代表颁发聘书。
特别指出的是,《工作规则》不仅将三年多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而且进一步理顺明晰不同巡回检察主体之间关系,逐步形成各主体、各层级齐头并进又各有侧重的青海生态环境检察“大巡回”格局。
巡回检察破解生态治理难题
青海省检察院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检察履职的优先方向,明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以解决“跨行政区划、跨部门监管、跨流域治理”生态问题为核心目标,建立了“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机制,由省检察院统筹组织,省级和市州检察院与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作为工作主体,开展巡回检察。
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作为巡回检察的主要实施主体,及时跟进、同步制定制度机制,组建10支跨区域跨层级的“江源·益心为公”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先后调配34名业务骨干充实公益诉讼办案一线,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配置卫星遥感监测设备等装备47台(套),建设“青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大数据指挥中心”,拟整合环保监测、国土遥感、行政执法等数据,为巡回检察拓宽线索渠道。
青海检察机关还搭建横向“跨域协同”协作平台,联合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巡回检察联席会议”制度,与甘肃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协作配合机制,开展首轮甘青两省沿黄联合巡回检察。同时,与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合作,组建巡回检察智库,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撑210次。邀请专家参与巡回检察和案件办理,攻克特殊、特有物种价值评估技术瓶颈。
青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文胜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创新“三种巡回方式”,精准破解“三跨”顽疾。一是“定期专项巡”压实生态责任。开展青海湖裸鲤保护、祁连山矿山修复等专项巡回检察11次,督促修复草地11.5万亩,追缴损害赔偿费用582.79万元。二是“机动靶向巡”斩断违法链条。开展可可西里野牦牛盗猎、青海湖“渔网阵”整治等机动巡回检察9次,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8件。三是“融合延伸巡”拓展监督维度。开展格库铁路沿线生态保护等融合巡回检察5次,发现矿产破坏、文物保护等问题线索19件,推动建立铁路建设生态保护标准3项。
2022年以来,全省共开展巡回检察120次,发现线索121条,立案办理案件134件,累计推动解决流域性、系统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89件。
打造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担当
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青海检察机关打造“五个典型案例”,彰显了检察担当作为。
可可西里“7·06”野牦牛盗猎案,通过卫星追踪、DNA鉴定技术锁定犯罪团伙,追缴生态损害赔偿金380万元,推动建立“野牦牛基因库”;扎陵湖非法捕捞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相关部门建立“湖长+警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环青海湖裸鲤保护系列案,促成出台《青海湖裸鲤生态价值评估标准》,相关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典型案例;三江源地区野生动物致害系列案,推动破解全省7个市州流浪犬问题治理和三江源地区“熊出没”“狼来了”等治理难题,与相关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及加强人与野生动物冲突防范两项协作机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典型案例;冬格措纳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案,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职,协调有关部门申请搬迁资金,推动冬格措纳湖湿地生态破坏、当地牧民生活等一系列问题得到系统长效治理,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
“我们践行‘四类监督理念’,全面提升治理效能。”孙文胜说。
“穿透式监督”破解监管盲区。在对海西州昆仑山国家地质公园巡回检察中,穿透矿产资源破坏表象,推动相关部门完善矿山开发监管机制;“协同式治理”实现多元共治。果洛藏族自治州检察机关通过巡回检察推动相关部门出台治理“熊出没”问题优化措施,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机制,惠及牧民群众2.3万人;“预防性司法”筑牢生态屏障。玉树藏族自治州检察机关通过巡回检察串并刑事案件线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件,部署开展“强化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强化源头治理;“恢复性司法”促进系统修复。在海北藏族自治州青海湖裸鲤保护案件中,创新“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生态补偿”多元责任承担方式,推动青海湖裸鲤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孙文胜介绍道,巡回检察成果丰硕,构建了“两圈一带一线”生态保护格局。三江源“中华水塔司法保护圈”,建立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7大类巡回检察清单,办理案件63件。环青海湖“国家公园协同治理圈”,推动建立环湖四州检察协作机制,非法捕捞案件数下降73%,裸鲤资源量恢复至12.8万吨。祁连山南麓“生态安全屏障带”,通过矿山修复巡回检察,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价值118万元,挽回被毁损国有林地105亩。黄河青海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线”,开展黄河流域专项巡回检察32次,建立湟水河、洮河等流域协同治理机制8项。
巡回检察更加规范务实有效
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与检察机关正常生态环境检察履职的界限较模糊、履职主体不明确;由于尚未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巡回检察的针对性不强、重点不够突出、方向不够明确;发现线索尚未实行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巡回检察发现的线索移送流程不统一、线索归口管理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9月18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工作规则》,强化巡回检察工作的规范性、程序性、实效性,推动逐步形成各主体、各层级齐头并进又各有侧重的青海生态环境检察“大巡回”格局。
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拉毛扬措介绍,《工作规则》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章,共计41条。其中,总则部分共10条,分别为制定目的及依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概念、基本原则、工作要求、主体及范围、横(纵)向一体履职机制、协助配合责任、数字赋能及司法责任;分则部分共计30条,分别从巡回检察组的成立与运行、巡回检察的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线索的办理和管理、巡回检察的保障与纪律要求四个方面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具体流程、内容和任务以及线索的办理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附则部分1条,为生效时间与解释权。
具体而言,《工作规则》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概念及开展巡回检察的主体、范围;建立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中的纵、横向一体化办案机制及协作配合责任;细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基本工作流程,为后期实现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奠定基础;统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发现线索的移交程序和线索处置方式。
同时,为保证《工作规则》有效实施,还制作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及线索办理、管理两个思维导图和一个巡回检察流程节点及文书匹配对应图作为规则的补充。同时,配套制定10个工作文书和10个法律文书,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规范开展奠定基础。
《林草资源办案指引》《野生动物办案指引》两个办案指引为高原生态保护提供了精准“说明书”。办案指引旨在解决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不规范、损害修复难等突出问题,同时解决各地检察机关在相关领域法律理解、程序把握、证据标准、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全省检察机关将以出台办案指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办理力度,精准、规范办理相关领域案件,充分发挥和彰显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的独特效能。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