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赵红旗
粮食生产是河南省的一大优势、一张王牌,截至目前,河南粮食总产量连续8年稳定在1300亿斤以上,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粮食安全生产的背后,有着河南政法机关强有力的保障。
保障农业“芯片”安全
“种地不选种,累死落个空”,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优质的种子是确保农业丰收、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石。2022年4月,河南省政府印发《“中原农谷”建设方案》,决定成立神农种业实验室,聚焦国家种业、粮食安全重大需求,打造千亿级种业和粮食产业集群,计划到2035年将“中原农谷”打造成国家区域性农业创新核心力量。
为支持“中原农谷”建设,加大农业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服务和保障“中原农谷”建设的意见》。作为“中原农谷”所在地,新乡中院立足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做实对科创企业、科研人员和科研成果的司法保护,指导两个基层法院在“中原农谷”核心区,分别成立了“中原农谷核心区法官工作站”和“中原农谷核心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站”,向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预警、维权指导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某科技学院教授欧某带领团队研发了一种小麦新品种,在该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期间,欧某以学院名义与某种子公司口头协商经营许可事宜并收取前期费用。随后,欧某以新乡某种业公司名义与某种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某种子公司在商丘地区独占经营该小麦新品种。协议履行期间,该种业公司以种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由,发函终止授权。该种子公司起诉至新乡中院,请求判令欧某、种业公司及科技学院返还前期费用,并永久享有该小麦新品种在商丘地区的独占经营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前期费用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且该种子公司在实际取得独占经营权并生产经营一定时间后,因违反协议约定事项被依约解除授权,符合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遂驳回该种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植物新品种授权许可是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的重要途径。在办理此案中,我们注重加强对品种权人、科研机构、销售者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维护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有效保障了种业自主创新。”承办法官说。
新乡中院明确要求,两级法院在审理涉“中原农谷”案件时,承办法官要重点围绕商标保护情况、“中原农谷”项目知识产权推广路径等撰写调研报告。同时坚持上门调研,全面了解涉“中原农谷”企业、科研院校等机构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妥善解决涉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依法保障企业创新成果。
新乡市检察机关积极寻找检察职能同“中原农谷”建设的结合点,将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职能统一整合,出台《服务保障中原农谷发展九项措施》,将检察服务延伸到“中原农谷”整个产业链条中。
新乡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发挥司法行政职能 服务保障中原农谷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实施法治保障“中原农谷”建设十项措施,以“中原农谷”建设“需求侧”牵引法治保障“供给侧”,找准服务切入点、结合点、落脚点,组建“中原农谷”建设法律服务团,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合同审查、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进一步发挥市委依法治市办等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发挥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的职能,建立健全定期会议、信息通报、联络员等机制,全面加强与农业农村、发改、工信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凝聚法治保障“中原农谷”建设的强大合力。
严格守护耕地“红线”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制定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耕地补偿等一系列制度和政策,严格守护耕地“红线”,但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耕地被侵占的情况时有发生。
杨某某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村集体土地10.06亩(含7.51亩和2.55亩两个地块),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杨某军、杨某华、冯某梅均系该户家庭成员。杨某某将其承包的土地租赁给原告杨某菊耕种,租赁期限为三年。在土地租赁期间,某县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将杨某菊耕种土地上的庄稼予以铲除。杨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铲除原告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有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返还案涉土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某等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承租人,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某县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强制占用案涉承包地并铲除地上庄稼,但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违法占地并强制铲除地上庄稼的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依法进行行政赔偿。由于庄稼已被铲除,不具备返还或恢复原状的条件,应参照相关规定赔偿被毁庄稼当季及下季损失,应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划定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根本保障。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未征先占”、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应当遵循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个别行政机关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征收和补偿,在没有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损毁农民耕地上的农作物,法院应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汤阴县某农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占地面积2196平方米,养殖场对部分地面进行硬化,使基本农田丧失耕种条件。汤阴县检察院在开展监督活动中发现后,经依法立案调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某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职责。判决生效后,汤阴县检察院持续跟进,某镇政府对违建养殖场进行了拆除并完成复耕。
汤阴县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对全县非法占用耕地情况进行调研,撰写的调研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引起重视,成立了耕地“非粮化”专项治理督导工作组,督促复耕基本农田300余亩。
“我们检察机关立足耕地资源保护,有效衔接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诉’的形式推进检察建议‘刚性落地’,破解‘裁执分离’难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说。
助力打造粮食品牌
信阳市淮滨县被誉为“中国弱筋小麦第一县”,年产优质弱筋小麦超32万吨,有力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近年来,当地大力推进“弱麦强县”战略,持续打造“中国弱筋小麦第一县”品牌,让淮滨弱筋小麦声名大振。
淮滨县马集镇是弱筋小麦主产区,涉及粮农、粮企、土地流转的纠纷时有发生。淮滨县人民法院马集法庭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从个案、类案中发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白皮书,提出治本之策,精准服务科学决策,打造“弱筋小麦+耕地保护”两张名片,为弱筋小麦主产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和服务,并先后成立由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联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办公室”、由退休村干部参与调解的“老村长调解室”、由人大代表参与的“人大代表调解室”,助力辖区农业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2003年,“原阳大米”被认定为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阳县内有26家大米加工企业获准使用“原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平原示范区作为原阳大米的重要产区,因2010年行政区划调整,辖区内大米加工企业面临无法使用该地理标志问题,给当地农户带来困扰。为此,2024年7月,原阳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原阳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保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规范申请和使用地理标志,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
编辑:白楚玄